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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法院网:拘留所什么时候能探视,进拘留所什么时候可以探视
一、拘留所什么时候可以探视
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是被审查人。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但他有权会见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征得侦查机关的许可。侦查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提前通知看守所。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案件既然移送审查起诉,就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1.这里的律师会见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律师在民事诉讼或者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称为“会见当事人”,而不是“会见律师”。
2.法律确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们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必然会受到限制,这当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会见他们,了解他们的意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是一种有利的方式。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代表他们提出申诉和控告,这是他们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3.律师会见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授权,二是律师基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所享有的权利。前者基于委托人的权利授权,旨在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其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其涉嫌罪名及相关案情,以提出其“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律师会见的内容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内容是不同的。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对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和控告。在侦查过程中,律师有权了解涉嫌罪名、相关案件、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和期限,以及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手段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中获得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表他们提出申诉和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当进行刑事侦查的,可以代为申诉,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03010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核实有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查阅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轻、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新的证人、物证和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刑讯逼供、有无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等。必要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轻”或者“无罪”。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行轻微,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告知被告人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行轻微,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据律师所知,他们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罪轻”或“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等证件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上是发现者边肖为您带来的看守所何时可以探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什么都不知道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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