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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特定关系人纳入贿赂犯罪范围,为更好地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确定特定关联方的贿赂行为时,必须明确三个问题。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意见》第11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丈夫)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根据中国民法,近亲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一点不应有争议。所谓的情妇(丈夫)一般是指演员的配偶,他们长期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需要多长时间?一般理解为三个月以上,偶尔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能认定为情妇(丈夫)。
应该注意的是,情妇(丈夫)没有必要住在一起。在特殊情况下,那些在短时间内(即3个月内)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也可能成为特定的受贿方。在这里,最难把握的是“其他有共同兴趣的人”。毫无疑问,这些人既不是近亲也不是情妇(丈夫)。
要理解共同利益的关系,我们应该把握两点: 第一,共同利益的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的关系,应该排除同学、同事、战友、同胞和朋友的纯粹关系。合作伙伴、共同投资者、经常手拉手的赌博朋友以及那些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的人都可以被视为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 第二,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毕竟有少数人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甚至大多数近亲都不行。因此,“利益关系”不能等同于“财产关系”。
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要件
《意见》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指使委托人以本意见所列的形式将有关财产给予特定当事人的,以受贿罪论处。除了一般贿赂所必需的“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外,这里还界定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联方进行贿赂的两个重要要素。
一个是“灵感”。灵感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定向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它可以是显式的,也可以是隐式的。定向内容,即《意见》所列异常交易、接受干部股、合作投资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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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指示,否则不能被视为贿赂。第二是“占有”。也就是说,在国家工作人员指示客户之后,客户已经将相关财产移交给特定的关联方。需要强调的是,《意见》中的“给予特定关联方”应理解为特定关联方实际拥有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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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客户将财产交给特定的关联方,而特定的关联方拒绝接受或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实际占有和控制该财产,不能视为收受贿赂。三、特定关系人何时成为受贿共犯
《意见》明确规定,特定关联方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无论是否共同拥有财产,均构成受贿共犯;如果非特定关联方合谋,双方共同拥有财产,构成共犯。什么是“阴谋”?指联合规划。那些事先不知道,事后被动接受财产的人不能被视为共谋者。对阴谋的强调是为了强调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有意接触和为了他人利益的具体关系。
“阴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事先阴谋。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的关系人共同策划后,开始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金钱和财产。 第二是就此事制定共同的计划。在为他人谋利的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的关联方共同策划“阴谋”。 第三是事后合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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