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菜牛肉丝,虚构生产牛肉丝榨菜事实诈骗货款男子领刑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5 07:44: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近,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以欺诈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榨菜牛肉丝,虚构生产牛肉丝榨菜事实诈骗货款男子领刑

法院认定,26岁的无业青年刘某是河南省商水县古强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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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被告刘谋谋与其共同被告刘鹏、刘亚辉(在逃)共同诈骗钱财。被告刘谋谋于2014年9月28日在集安收集商户信息,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处理了两张集安手机卡。2014年10月12日,刘鹏假扮“吉安县武装部王部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卡联系了吉安县荣德商务公司的老板。他谎称武装部需要购买一批“好万加”牛肉和榨菜丝,声称他们以前是从吉州区的一个代理人那里购买的,并将所谓的联系电话告诉了“代理人”。

刘牟某冒充冀州区“特工”。当受害人张海燕拨打冀州区“代理”的所谓联系电话时,刘某谎称自己不是该食品的代理人,并告诉张海燕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盛佳厂”的电话号码。

刘亚辉再次冒充“好万加”榨菜丝生产厂家的人员,要求张海燕在发货前预付货款的一半。

受害人张海燕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分别支付了19,600元和40,000元(合计59,600元),上述款项在收到后被人分批取走。受害者张海燕被发现在当天下午询问付款情况后被骗,并报警。

被告刘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刘某被捕后,在家人的配合下,将赃款如数归还。

江西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他于2013年10月28日被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59,60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后五年内再犯的,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他是惯犯,应该受到更重的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刑事欺诈事实是由自己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信息等证据所证实的,并且在这些证据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被告人刘某出狱后不久再次犯诈骗罪。他的主观恶意很深。他积极参与并实施了共同犯罪。他与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明显的区别。被告人刘某被逮捕后,他的供词已为公安机关所掌握。辩护人对起诉书中的事实、证据不足以及被告人的轻微主观恶意、从犯、自白等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受理。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被绳之以法后已追回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良好,也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