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为被告人收集被刑讯逼供证据的责任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8:3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有责任。律师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其主要职责是为被告人辩护,而收集证据是辩护的方式之一,所以,律师有为被告人收集刑讯逼供证据的责任。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律师有为被告人收集被刑讯逼供证据的责任吗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套取口供的审讯方式。其产生原因极其复杂,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也非常大,对法律实体危害与法律程序危害都极为明显,践踏被讯问人的人权,严重损害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社会,对刑讯逼供的遏制就极为重要,应该从观念重塑上及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首先,司法人员应当确立人权保障观念。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一个人来对待,按照一种人道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不能因为对案件侦破结果的追求而盲目采用各种损其人格尊严、人身权利、自由言论的方式进行逼供。

  其次,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因为在诉讼阶段的当事人不但不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律所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反而对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也持消极态度,不知道甚至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对侵害自己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揭发和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因此,只有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提高公民的权利观念和权利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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