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意义,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孙秀敏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7: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依法执行的强制措施。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第5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一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职权取保候审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取保候审。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在我国的适用并不广泛,与国外的取保候审制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这使得超期羁押的存在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纠正原因,作者认为:

取保候审制度的意义,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孙秀敏

1.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一是可以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第二,可以判处不少于有期徒刑的徒刑,如果担保人在审判前被释放,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社交危险。什么可能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如何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在公安侦查和起诉过程中,这在实践中是非常犹豫的,因为在法官的判决过程中,被告人的有罪态度、悔改表现、赃物的返还、初犯、 偶发性犯罪和其他因素是法官决定对被告适用何种刑罚的自由裁量基础,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案件,根据法官的自由判断,不同的法官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那么,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如何把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量刑范围,从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呢?对于第二种情况,什么情况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有任何社会危险?社会危险性本身就是质量和数量的统一。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危险性才存在。然而,这种可能性的门槛值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和量化,这给承包商的自由评估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并使取保候审可能走向过于宽松或过于严格的极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是走向严厉的一面,羁押是常态,保释是例外。

2.有许多方法可以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司法机关有自己的方式和不同的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和法院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的各个程序环节中如何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程序上没有规定。结果,在实践中公安部门获得担保人后,检察部门和法院都不知道为担保人办理什么手续,也不再办理。也有公安部门释放担保人,检察部门和法院再次释放担保人的情况。更有甚者,如果公安部门获得了担保人,检察部门却不办理手续,而法院又不办理手续,或者检察部门又不办理手续,那么每个部门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走自己的路,这就使得一些嫌疑人和被告获得了担保人,而另一些人则获得了两个甚至三个担保人。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3.行政当局无法执行法律,法律规定也没有用。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事实上,如果公安部门已经自行释放了担保人,担保人部门自行执行也是自然的。但是,如果检察部门或法院已经释放了担保人,法律没有规定由哪个公安部门执行,公安部门也没有相应的部门。此外,公安部门仍然认为警力不足以维持当前的社会秩序。如果增加担保人来执行这项工作,警察部队将会更加捉襟见肘。因此,在现实中,对于刑事案件,法院基本上不主动获得取保候审,而检察院往往与公安机关就职务犯罪的侦查达成协议。公安委托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死刑,也就是说,由检察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由检察院自行执行死刑。

4.被保证人自身素质不高,保证金的支付和保证人的保证不能阻止其逃跑。

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流动人口犯罪形成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这些人文化素养低,法治观念淡薄。他们不完全理解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的强制措施。他们认为不被拘留算不了什么,他们经常在被保释后逃跑。在现实中,虽然司法机关也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在获得担保人时提供担保人,但由于交纳的保证金数额较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放弃保证金而选择逃跑。或者是根本无力支付定金而采用了人民保险的方法。它所提供的保证人往往是同样的低质量和弱法治概念。它根本无法保证它会根据要求接受审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不得不对外来流动人口犯罪采取“定罪逮捕”的拘留方式,这应该说是有其现实和合理的一面。我们应该知道,追捕逃犯的成本远远大于拘留的成本。司法机关不能对刚刚构成犯罪的流动人口进行追捕。然而,如果允许它逃脱,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维护法律尊严。然而,对于那些在长期犯罪后被保释候审并有固定人口的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因通常的人身保险方法和对担保人缺乏适当的约束而逃跑后,才能驳回案件。提交人在以前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过这种情况:一名女孩因涉嫌欺诈被公安机关保释。因为她是本地人,她采用了人民保险的方法,让她的父亲做她的担保人。但是很快她就跑了,去了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她问她的父亲。她的父亲说他根本无法控制她。这个案子进入了检察阶段。因为嫌疑人找不到案件,他不得不搁置,这给我们的司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被动。因此,如果今后再次发生这种情况,公安部门会小心谨慎,不敢轻易获得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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