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6万元立案,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4:1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盗窃和职业犯罪

职务侵占罪6万元立案,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家化工树脂厂的门卫。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在犯罪嫌疑人高某的引诱下,帮助高某多次盗窃树脂厂露天堆放的聚酯切片、聚酯卷材和丙烯颗粒,总价值超过1万元。犯罪嫌疑人高作案后,将赃物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3000余元,分发给犯罪嫌疑人李300元作为“合作”的报酬。

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法占有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这里的主要范围不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员工,还包括其他单位的人员。换言之,除国家工作人员外,所有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职业犯罪的主体。客观地说,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自己单位的大量财产。本案的嫌疑人李某是一名警卫。他的主要职责是白天看大门,晚上看。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有责任爱护树脂厂的财产(包括露天堆放的货物)。犯罪嫌疑人李某与犯罪嫌疑人高某在部门内外相互勾结,利用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职务之便进行监管和盗窃,应作为侵占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树脂厂的门卫,只负责“看管”厂内财产,不负责管理和处理财产。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李某与犯罪嫌疑人高某相互勾结,实施盗窃实际上不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地位,而是利用树脂厂缺人的优势。因此,惩罚盗窃更合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将犯罪嫌疑人李、高定为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必须弄清楚警卫的职责是什么。为此,调查人员专门拜访了该单位的领导。领导说:“因为树脂厂的仓库很小,有时仓库里的货物不能堆放,所以只能露天堆放。警卫的职责是看管工厂里的东西。”犯罪嫌疑人李某每天都上夜班,工厂领导多次告诉他:"晚上值班时注意露天堆放的货物"。犯罪嫌疑人李某也肯定了工厂领导的这种说法。我认为,在正常情况下,“门卫”主要是登记进出工厂的人员,在工厂门口检查货物(是否与提单上显示的货物一致)等。工厂领导对“警卫”职责的解释(即照看工厂里的东西)是工厂赋予“警卫”的一种“照管”职责,而不是赋予“警卫”管理和处理工厂财产的职责。因此,工厂里货物的损失只能归咎于“警卫”的不良“照顾”。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看门人,而是在露天堆放物品的看门人和夜班看守人,他使用的位置是夜班看守人的便利,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完全相同。他对犯罪嫌疑人高说:“你白天不能来,别人会发现的。我会在凌晨1点或2点钟来,然后我会打开门,这样就不会有人发现这么晚了”。这实际上暴露了犯罪嫌疑人李在金钱诱惑下偷取集体财产的主观心态,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高的盗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使盗窃行为得以顺利进行。

从两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来看,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犯罪故意是他提出的; 第二,他进入工厂偷窃,然后出售赃物。他是这个案子的主犯。犯罪嫌疑人李趁晚上没有人的时候,协助盗窃了犯罪嫌疑人高。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的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从属于主犯,即没有主犯就没有办法犯罪。因此,在认定主犯的性质时,应当根据服从主犯的原则,以主犯的行为作为定罪的依据,即应当处理盗窃罪。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共谋和盗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