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法条处罚原则是怎样的规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3:0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刑法刑法知识法律知识,吸收犯法条处罚原则是怎样的规定.吸收犯法条处罚原则的规定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如果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一、吸收犯法条处罚原则是怎样的规定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吸收犯法条处罚原则是怎样的规定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二、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法务吧提醒您,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