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2: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凡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不少于10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条规定,如果一项罪行已经犯下,但由于非罪犯意愿的原因而没有得逞,这就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故发生时,汽车与撞车的妇女相撞,跑了200多米。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去年6月25日下午4: 30左右,华北路周水子立交桥下,一位名叫王(音译)的市民骑着自行车发生了不幸的一幕。”这时候,一辆红色捷达车撞上了她,她落在了引擎盖上。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造成事故的那辆车还在继续行驶!”事故发生时,段先生是一名公民,碰巧开车经过并目睹了事故。造成事故的司机的行为使他感到非常生气。

当时,造成事故的车辆与王女士相撞,跑了200多米,将她扔下车,继续逃跑。后来,在逃跑的过程中,汽车撞上了一棵大树,**后停了下来。

事发后,司机和王女士均受伤,被送往同一家医院治疗。司机很快被警察控制了。警方了解到,司机是朱某,1983年出生,住在沙河口区。事故发生时,朱持有未经正规验证的驾驶证,在路上驾驶一辆没有后牌照的捷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王女士受伤了。

虽然她没有生命危险,但她受了重伤。据法医检查,王女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多处脑挫伤和撕裂伤、骨折等。受伤的程度很严重。

被告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是肇事逃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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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4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朱,并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事后,朱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1万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我根本不认识受害者。我不是故意杀人的。我认为这是一次肇事逃逸。”今年7月15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朱某尽了**大努力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检察机关指控他故意杀人。他感到非常委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朱某在法庭上一直认为他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肇事逃逸。根据他在法庭上的陈述,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他服用过药物。在开车的过程中,他感觉到一辆警车在跟踪他。这起交通事故是由于精神高度紧张而发生的。朱某说,他只觉得自己撞到了一个“物体”,不知道自己撞到了一个人。

朱某的辩护人认为,朱某之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停车,是由于其主观认识的局限和事故环境的复杂性,而不是朱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故意驾车逃逸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于警车继续追他,朱某没有立即停车,而是在高度紧张和恐惧的情况下选择了立即逃跑。这是他正常的生理反应。冷静下来后,他放慢车速,把王女士留在后面,以免她继续逃跑。辩护人认为,朱某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杀人或者放任的意思,主观上也不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未遂)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造成事故的司机7年监禁。

然而,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给出了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朱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立即停下来抢救伤者,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不顾伤者的安全,继续向前行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由于朱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且朱企图犯罪,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