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浅谈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1:4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现代刑法理论中使用了“犯罪客体”一词。毫无疑问,任何犯罪都是对统治关系的否定。盗窃侵犯了现有的产权关系。现代刑法学者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权利理论,认为盗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他人拥有的财产,根据法律原因,他人的占有只能是财产的占有。另一种是占有理论,认为被盗窃侵害的权益本身就是纯粹的财产。客体不应仅限于财产,还应包括占有,因此更重要的是保护被占有财产的财产秩序。至于财产是否合法,我们不问。

盗窃罪,浅谈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

古代刑法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在《左传昭公七年》中有这样的记载:“偷窃隐藏的物品和偷窃是一样的罪行。”也就是说,盗窃他人盗窃后隐藏的赃物也是盗窃。由此可见,盗窃罪的成立并不是以被盗人对赃物拥有合法权利为前提的。只要侵犯了实际占有,盗窃罪就可以成立。这与现代刑法中的“占有理论”非常相似,因为中国古代刑法都采取了社会本位主义,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保护现实的占有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现代刑法对盗窃罪的客体没有特别的限制。

人们认为所有有价值的动产都可能被盗。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文明不发达。早期社会越多,社会财富就越稀缺。在秦朝之前,任何可能被偷的人都会被列入名单。根据《大戴礼千乘》的规定,可以被盗的物品仅限于以下三种。 第一,金钱贿赂,即交易金钱; 第二,六种动物,即马、牛、羊、猪、狗和鸡; 第三,五谷杂粮,即小米、小米、大麻、小麦和莼菜。秦简牍上也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你偷桑叶,你就不能从中获利。这有什么意义呢?”我三十岁了。“盗窃的对象是桑叶,而不是偷来的。 因此,不能根据盗窃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而只能判处“三十年的财富”而不是刑罚。这并不是因为赃物不赚一分钱,也就是说,它不取决于赃物的价值。例如,在《法律答问》中,“当一只羊被史偷走时,就有了对这只羊的索偿权。“要一块钱有什么意义?一只意为偷来的羊也。如果你想捆一只羊,你必须带着它。这没什么可谈的。”虽然这里的羊绳值一美元,但并不被认为是偷来的。

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赃物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到了唐朝,不再有限制了。《法律答问》根据文章的属性,他将文章分为几类后说:“事物是巨大而美好的,所以很难准备一个理论。我会给你一个简短的大纲,每一个都是暂时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奴隶和奴隶也可能被偷走。“奴婢等于财富。”"对那些有钱人来说,法律比动物生产更好."“奴婢和旋律都是与主绑在一起的”,而奴婢“将受到主的共同惩罚”(《唐律疏议》)这些女仆要么因为报酬,要么因为买卖,完全失去了自由和个性。它们变成了一种可以随意转让、出售和处置的商品。当然,它们也可能被偷。由此可见,古代刑法维护剥削利益的阶级性。

古代刑法也规定了不作为和过失的定罪:

盗窃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单纯的不作为不能单独构成盗窃罪。在这一点上,古代刑法和现代刑法有着相同的理解。虽然不作为不能单独构成盗窃罪,但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帮助人。这是唐、明法律规定的。“财政部长搜查”第《唐律疏议名例》条规定:“任何人从财政部出来,国防部长应搜查而不是搜查,并鞭打他20次。为了在不知不觉中造成盗窃,减少盗窃二类犯罪。如果主人的手不如法律的手好而导致偷窃,每个人将被给予一个

盗窃是一种故意犯罪,具有贪婪和非法占有的意图,过失一般不构成本罪。只有当非法占有实际上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错误而形成,并且存在隐瞒和否认的情况时,司法实践才能惩罚盗窃。如果布料的购买者无意中携带了主人的货物,而主人以各种可能的方式予以否认并拒绝归还货物,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盗窃。

这些都是现代刑法理论的观点。古代刑法没有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人作为盗窃罪来处罚。然而,也有例外。汉朝时,徐光汉因盗窃罪被非法起诉,并因抢夺他人马鞍而死亡(见刘:《唐律厩库律》,第6号,《大明律》,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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