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犯罪主体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45:4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强奸罪的主体

强奸罪犯罪主体

强奸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负有刑事责任的男子可以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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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加重情节(1)强奸妇女,如果情况恶劣,强奸少女;(2)强奸妇女和许多年轻女孩;(超过3个)(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注:这是女人,不是年轻女孩;必须在公共场所公开;这里的公众不包括罪犯,一般也不包括受害..点击阅读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强奸妇女,包括强奸16岁以下的女孩,应承担刑事责任,并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他人在普通犯罪中实施强奸,她将作为强奸罪的共犯受到惩罚。根据**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并于2000年2月24日实施的第《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号规定,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被视为犯罪。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颁布并于2002年3月26日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条规定,《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今后一律以强奸罪起诉,强奸幼女罪将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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