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搜查有哪些要求?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35:4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刑事辩护法律知识内容。刑事案件中搜查的要求首先是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次是搜查要出示搜查证,最后是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对于妇女的身体搜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多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刑事案件中搜查有下列要求:

刑事案件中搜查有哪些要求?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法务吧提醒,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多3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