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的立案标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30:1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数额较大的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索贿的立案标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构成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本罪的客体是财产。《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和企业雇员在经济交易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和服务费,也构成本罪。因此,回扣和服务费也是本罪的对象。

2.客观地说,本罪的特点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大量存在。一是索取或接受贿赂。 第二是利用他的地位。 第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贿赂的数额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公司职工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易中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本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和监事。

以及公司、企业经理、厂长、会计师、职员和其他行政和业务人员。

4.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却故意接受贿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违反公司和企业的管理秩序,但故意实施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a)这种犯罪和非犯罪之间的界限

1.本罪与获得合理报酬行为之间的界限

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贿赂。例如,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公司及其人员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和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问题,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单位同意,并取得合理报酬的是劳动收入,合理的劳动服务报酬,而不是贿赂

在现实中人们的交流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和亲友通常以一种开放的方式对待和赠送礼物,以达到联络感情、表达友谊的目的。

此外,礼物的数量和价值一般都不大,演员也没有明显和直接的盈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贿赂有着根本的不同。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和企业人员是否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接受财产,他们是否利用他们的地位,所得到的财产的价值,给予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等等。

3.本罪与拉客、接受佣金、回扣和手续费等其他行为的界限

该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交往中,公司、企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收受公司、企业人员贿赂论处。但是,如果收到的回扣、服务费不归个人所有或者单位接受回扣、服务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如果你不利用职务之便推销产品、购买材料、为他人联系业务,并以“酬金”的名义索取或收受金钱或财物,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如果你按照规定取得程序,这并不违反国家规定,也不能视为本罪。在这方面,区别的关键在于索要或收受回扣和手续费的人是否为个人所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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