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机油,趁借用之机藏匿他人的摩托车该定何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30: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

摩托车机油,趁借用之机藏匿他人的摩托车该定何罪

2003年6月13日晚,年轻女子石某因摩托车被盗心情不好,邀请男友的好友郑某到小吃店喝酒。后来,石的男朋友也来到了摊位。与此同时,石向郑借了一辆摩托车,因为他要出去一段时间。在回来的路上,石有一个坏主意:郑的摩托车(价值10500元)看起来很新,所以**好把它当成自己的。随后,石把摩托车直接带到停车场藏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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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然后回到宴会上,把车钥匙还给了郑,并说车一直停在原来的位置。吃完饭,郑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就问石怎么回事。石说:我回来的时候锁了车,一定是被偷了。并催促郑报警。石被公安机关扣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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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见:

在本案的审判中,对于如何描述行为人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石在停车场内秘密藏匿郑的摩托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借了车以后,石对郑说:“我已经把摩托车放回原来的位置了。这时,郑也认为这辆车是在原来的位置上,但实际上它已经被史偷偷偷走了,这与别人的盗窃没有什么两样。“所以这个案子应该判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石某将郑某的摩托车借给他人,该车借给他人后不在郑某的控制之下,而是在石某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郑某合法地将货物交给被告保管,石某有义务保管并返还货物,而石某则居心叵测,企图在返还货物时占有财产,骑上其他合法保管的摩托车到停车场藏匿,非法占有其实际控制下的财产。应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摩托车进行欺诈,应被视为欺诈。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史是如何得到这笔财产的。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使他人自愿将财物交给犯罪人。虽然石当初确实是借了一辆车出去做生意,但他一开始并没有打算非法占有它,但在回来的路上,他就有了为自己拥有这辆车的想法。回到宴会,石隐瞒真相欺骗郑说:我已经把摩托车放在原来的位置。但实际上上车后并没有回到原来的位置,这是史隐瞒了真相。是史采用了这种方法,使郑误以为车已装上,从而使史的骗局得以完成。宴毕,石与郑同出。郑看到车不见了,但史告诉他摩托车被别人偷了,他应该尽快报警。事实上,这辆车不是被别人偷的,这也是一个虚构事实的表现。虽然石某的行为是先占后骗,但他的主观意图是先骗车后藏车。

因此,在犯罪过程中,石主要是利用隐瞒事实、捏造事实的手段,欺骗郑,使他误以为摩托车是别人偷的,从而成功地占有了汽车。他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骗取了大量财物(摩托车价值10500元)。

综上所述,石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