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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行刑时辩护人
一、被指定死刑案件的辩护人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严格了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资格,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出台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并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规定》还特别指出,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规定》明确,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等。
二、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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