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起刑点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8:59: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446

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应注意什么

运输毒品起刑点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时,还要全面综合考虑犯罪已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具体情节,不能仅凭数量,将量刑活动机械化、简单化。

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少用、慎用死刑已是一种必然趋势,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在最高法院还没有规定明确的死刑数量标准之前,适用死刑更要慎重。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要彻底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充分运用死缓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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