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分子判什么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怎么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8:58:5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改成扰乱市场秩序罪。今天小编分享的法律知识话题就是关于投机倒把罪的问题,当人们在生活、工作、网络中时常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接下来就法务吧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分析。如果涉及到法律的复杂性,建议您咨询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投机倒把分子判什么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怎么判

  一、投机倒把分子判什么罪

  投机倒把分子判投机倒把罪。扰乱市场秩序是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行为。法务吧提醒您,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扰乱市场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客体在什么条件下,被什么行为所侵害,并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1、通报批评;

  2、限价出售商品;

  3、强制收购商品;

  4、没收非法所得;

  5、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6、没收销货款;

  7、罚款;

  8、责令停业整顿;

  9、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投机倒把罪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现在我国《刑法》已经无这个罪名了。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

  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第三条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   一、《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所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指的是:《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没有包括在内的,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投机倒把罪现在改成什么罪

  法律分析:改成扰乱市场秩序罪,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投机倒把罪什么时候取消的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投机倒把罪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所谓投机倒把,是对一些脱序、失范经济现象的认定和评判。在不同时期,都曾是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投机倒把罪的起落兴废与计划体制的形成及强化、市场秩序确立及逐步完善的过程相随,是经济运行态势、体制转换路径的标识之一。大致分辨,有三个层面的客观所指:其一,指囤积居奇、操纵价格、制假售劣等不法行径,这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任何历史时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其二,指游离于计划经济秩序之外的地下工商业活动,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动向,因而备受打击;其三,指赚取牌价、市价之间差额的各色寻租活动,集中爆发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六、投机倒把罪是什么意思

  投机倒把罪即是以买空卖宽唤空、囤积居奇、套购转慎唤凯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是计划经济的产物,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废除。

  投机倒把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历史(现没有此罪)罪名,顾昌运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为了惩治投机倒把的谋利行为,在《刑法》中设立了"投机倒把罪"。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更科学的法律规范,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除名,并分解出几种常见罪,分别是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

  根据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将“投机倒把”概列为11项:

  1、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2、从零售商店或者渣信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7、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七、当代法律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理

  “投机倒把罪“已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现在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笼统的以最后一款予以定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扰乱市场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客体在什么条件下,被什么行为所侵害,并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

  (1)违犯了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商检、劳动等市场管理法规;

  (2)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或绐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危害后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其中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是:

  (1)年龄16周岁以上;

  (2)具有能够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即非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单位犯罪主体是指新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类主体均可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

  在97刑法中,我国已经正式取消了投机倒把罪,然而对于投机倒把行为,若是达到一定程度,仍旧可以认定构成犯罪。不过此时就不会再成立投机倒把罪,而是认定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具体的罪名,还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才能最终确定。当然了,认定构成不同的犯罪,那之后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一样。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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