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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曹云金微博发文斥郭德纲行为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刑事辩护法律知识内容。9月4日,曹云金发表了长达7000多字的博文《是时候了,也该做个了结了》,在文中曹云金控诉了郭德纲“收学费办学授课”、“被迫从央视退赛”、“克扣徒弟血汗钱”、“分道扬镳以后、借助势力各种打压”等七宗罪。下文是对曹云金微博发文斥郭德纲行为的法律分析。
最近娱乐圈不太平。王宝强马蓉离婚大战还没落幕,郭德纲和曹云金之间的师徒纠纷又已开启。
8月31日,郭德纲在微博晒出德云社家谱,并配文“该清的清,该驱的驱。所谓的清理门户,是为了给好人们一个交代。凡日月所照、江河所至皆以忠正为本。留下艺名带走脸面,愿你们万里鹏程。从此江湖路远,不必再见。”
郭德纲在家谱中更着重强调“另有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似此寡廉鲜耻令人发指,为警效尤,夺回艺名逐出师门。”“备注”直指曹云金、何云伟二人。
对此曹云金并没有沉默应对,而是9月4日在微博中回应郭德纲:“对我们赶尽杀绝,置我们于死地”。之后他发表了长达7000多字的博文《是时候了,也该做个了结了》,将这场持续6年之久的师徒纠纷推向了白热化的程度。而郭德纲并没有对他作出正面回应。
曹云金在文中,控诉了郭德纲“收学费办学授课”、“被迫从央视退赛”、“克扣徒弟血汗钱”、“分道扬镳以后、借助势力各种打压”等七宗罪。整篇文章有理有据、言辞激烈。从他所列出的一项项罪责来看,二人的恩怨是非积怨已久,可谓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曹云金控诉所涉及的伦理道德,本文并不想多加评述,只是想就其中六大法律问题进行全方位地解析。
一、师徒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从法律的视角看,所谓的学徒关系在法律上是空白,因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条文对这种关系作出规定。但师徒关系从古至今,是技艺传承的重要途径。现代经济社会中,有不少行业仍然是以师徒关系传道授业的。
来自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梁智律师表示,师徒关系是我们技艺、文化传承的一种人际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徒弟依附于师傅,从师傅身上学到相关的技艺或学问,变成自己养家糊口的本领。所以师徒之间的依附性特别强,即“一日之师,终身为父”,徒弟拜了师傅,就被要求必须忠于师傅,不能欺师灭祖,脱离师门,否则就会被冠以“叛徒”之名。所以,曹云金在没有和德云社签订合同后,又自立门户当起老板等种种行为,会被郭德纲训斥为“欺师灭祖”。
梁律师指出,劳动关系和师徒关系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在于,它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具体实践当中又表现出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规范,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纪律。另一方面,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解除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又列举了诸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是师徒关系的变更和解除,是被禁止的,因为这样做有悖于师道。所以,梁律师说,目前很多媒体以及个别律师,将作为师徒的郭德纲和曹云金之间强行冠以“劳动关系”来定性是不合理的。当然,在现今社会,师傅对徒弟也不能为所欲为,而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应社会道德的规范。
所以,因为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平等的属性,就不能和具有“依附性质”的师徒关系进行比较,因为这两种关系“风马牛不相及”。
二、曹云金能否离开德云社?
因为“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所以从师徒制角度看,徒弟不能脱离师门,这样会视为对师门的背叛。但是从雇佣关系角度,显然曹云金是可以“跳槽”的。
这对师徒之间的争执始于2010年。曹云金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2010年在德云社要求所有员工签经纪合同之时,他因为认为合同的违约金过高,在与郭德纲商量,并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暂时没有签约。当时他毫无离开的想法,并继续为德云社效力。而此后事情发展过程,超出曹云金所料。他在博文中称,事后他被郭德纲拒之门外,并被禁止上台演出,所以不得不离开德云社。从此两人恩怨就此展开。
德云社作为一家在工商局注册的公司,曹云金为其演出并因此赚取报酬,虽然他与德云社从未签过相应的劳动合同,但俨然两者之间已经构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调整和保护。来自北京天岳律师事务所的聂成涛律师指出,曹云金对与德云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存在异议,是可以不与其签订合同或是续约的。虽然曹云金不签合同或续约的行为,从师徒制上看,已经违背了师徒关系终身性质的属性,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从法律上讲,曹云金有权拒绝签署他认为任何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所以曹云金不与德云社签署合同,而离开德云社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郭德纲克扣徒弟血汗钱的行为是否违法?
曹云金在博文中控诉郭德纲克扣自己为德云社卖命的“血汗钱”。按他所言,他在德云社如日中天的时候,每场演出只有150元报酬,开专场也只能得到500元的工资,一个月到手的钱也就4000多元,有时候为郭德纲拍戏,不仅没有片酬拿,还要自己垫路费。若曹云金所言属实,那么郭德纲的行为是否违法?
对此梁智律师指出,虽然曹云金的控诉有理有据,但实际上他指责的对象是错误的,即他将郭德纲和德云社混为一谈。因为不管郭德纲是否作为德云社的法定代表人,他的行为并不全部代表德云社。由于曹云金和德云社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曹云金控诉的事情如果属实,那么可以断定德云社的行为是构成违法的,曹云金只能向德云社主张法律权利,而不能归罪于郭德纲。因为曹云金将矛头对准了郭德纲的话,那么就会又落入到“师徒传承”的这一俗套里。因为按照多少年来师徒关系的文化传承,徒弟拜了师就跟着师父一块生活,学艺之外也帮师父干各种杂活。前三年师父免费教徒,等徒弟技艺学成了,头两年赚来的钱也需拿来孝敬师父。所以师傅徒弟之间没有克扣血汗钱与否一说。
四、曹云金能否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据查2006年,郭德纲的爱人王惠注册了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此之前郭德纲并没有注册公司。而曹云金从2002年就拜师郭德纲,所以他与德云社劳动关系是从这家公司建立伊始就已成立的。但是直至曹云金2010年离开德云社这4年期间,双方从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依据为《劳动仲裁调解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梁律师指出,对于德云社不与曹云金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克扣他血汗钱的行为,曹云金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曹云金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1年,俨然现在早已超过他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他不能再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五、郭德纲命令曹云金退出央视相声决赛是否违法?
曹云金指出他在2006年参加央视相声大赛,一路过关斩将杀入决赛,但是郭德纲在直播前一天命令其退赛。曹云金分析,这样的结果会令央视“封杀”自己,导致他发展受限,郭德纲就会更好地将他控制管理。
而对于曹云金参加相声大赛的行为是他个人意愿,还是受德云社指派的职务行为,文中并没有提及。如果是曹云金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那么郭德纲是无权阻止他参加决赛的。但曹云金听从了郭德纲的指令,那么退赛所造成的结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如果曹云金是受德云社的指派而参加相声大赛,那么他参赛属于职务行为,作为德云社实际控制人的郭德纲是有权命令员工曹云金退出比赛的,所以郭德纲的行为并不违法,曹云金对他也无权指责。
六、师徒的相互指责如若不属实,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曹云金的控诉博文一经发出,至今阅读量已达到5715万,转发量也高达23万。另一方面,郭德纲虽然从未点名道姓地公开指责过曹云金,但是从他网上发表的字样,一般网民都能够判断出其所指何为。如果事实真相并非如这对师徒所指责的那样,那么他们彼此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造谣和传谣的行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此次师徒大战中,如果当事人因为对方的虚构言论而使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规定,如果故意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关于刑事责任。网络造谣传谣如果要构成犯罪,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有很多,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等。其中编造和传播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浏览达5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就可以认为是“情节严重”,显然作为名人的郭德纲和曹云金因为“互撕”,所发微博的阅读量和转发量远远超出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标准的要求,所以一旦文中内容不属实,他们的行为可能触犯诽谤罪,而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原标题:郭德纲与曹云金“互撕”事件中6大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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