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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幼女应该如何认定?
不管是轮奸行为还是奸淫幼女的行为,其实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都是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要是存在这两种情形之一,那么对行为人的起刑点就是10年有期徒刑,而最为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可以判处死刑。司法实务中量刑处罚必然要先作出认定,那么应该如何来认定轮奸幼女的行为呢?下面就让法律知识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轮奸行为如何认定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
二、轮奸幼女如何认定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在中国刑法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奸淫幼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I4同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
奸淫幼女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已满14周岁以上的少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一般情节。
可以说是极其严重的,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对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往往也是很重。但如果是未成人有轮奸幼女的行为,此时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也是不能对其适用死刑,与此同时连死缓也是不能作出。另外,行为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对于给受害幼女人身造成的损害,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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