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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是啥意思,贪污罪的界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腐败犯罪作为一般腐败的一种特殊形式,既有一般腐败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构成贪污罪的腐败,也要求有腐败的数额和情节。因此,在认定贪污罪和一般贪污罪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看行为人贪污数额是否达到5元。其中,贪污数额采用累计法计算。行为人贪污数额达到五千元的,不论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但如果贪污数额尚未达到5000元,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演员的腐败情节。其中,贪污罪的情节主要针对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贪污情节轻微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但是贪污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腐败情节属于较重还是较轻的范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一致表现要从:界定; 第二,看行为人腐败的动机和目的; 第三,看行为人贪污的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性质和用途; 第四,看行为人腐败的手段; 第五,看腐败的后果;6.看演员的悔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但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赃款、罚金、暂扣款物、不良贪污手段、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情形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已经具备贪污罪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危害结果。因此,要确定贪污罪是否既遂,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腐败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如果实际上已经被非法占有,则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腐败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为:一、贪污数额实际已达5000元; 第二,腐败数额虽然没有实际达到5000元,但腐败情节严重是客观事实。
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腐败,可以认定为腐败犯罪既遂。
(三)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罪。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腐败行为人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 第三,行为人有共同腐败的意图; 第四,在共同故意支配下,所有共同的贪污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 第五,共同腐败导致全部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各共犯造成的统一结果。
(四)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经济承包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管理模式。就其类型而言,有两种:一种是经营权承包,即发包人从经营管理转为监督管理,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直接管理承包对象。其特点是承包对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即发包人仍然享有承包对象的所有权,而承包对象的使用权属于承包人。二、劳动导向承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围绕劳动报酬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承包人取得承包的最终生产经营成果为分配依据,因此承包人享有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相应承担更大的生产经营责任。其特点是:承包商接触和使用生产资料,是一种生产过程,而不是管理和经营活动。同时,承包商无权管理和处置所接触和使用的生产资料。因此,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只有经营权合同中的承包人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发包人的财产,成为腐败的主体。因此,在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罪时,首先要确定这类合同是否属于经营权合同。然后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判断承包人是否具有腐败的主体资格。
2、正确认定承包人侵害的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股份制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出资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010300,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分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家,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非国有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劳动人民集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家、非国有企业之间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即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通过发行股份筹集资金的企业法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既可以有国有财产,也可以有非国有财产。所以股份制企业属于公司的范畴。根据该法第27l条,股份制企业存在腐败的可能性。
(六)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七)经济联盟中贪污罪的认定
(八)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九)有奖销售和储蓄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保险、邮政部门腐败犯罪的认定
(十一)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行为的认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流中接受礼品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规定,名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在国内外交流中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给雷吉斯的礼物
贪污、盗窃、诈骗是贪污罪的三种基本行为形式,使得贪污罪在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盗窃、诈骗、贪污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实施;后者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的人都可以实施。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后者是单纯地盗窃、欺骗、侵占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其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权限或地位及其便利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诈骗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与盗窃、诈骗、挪用的关键。 (3)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客体。前者侵害的是复杂客体,行为侵害的是公务行为的完整和公共财产的归属。犯罪客体仅限于公共财产;而后者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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