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挪用公款属于什么行为,个人挪用公款给他人用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53:0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注册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根据我国公司法,注册企业需要一定的注册资本才能成立。面对资金不足,资金不足,一些利益相关者开始了国有资金的想法。国家资金管理者、国家工作人员借用资金进行验资和登记,导致了多起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自2003年以来,我们双塔区检察院已经处理了6起此类案件。这6起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将国有资金借给注册的个体公司或股份公司进行验资,验资结束后立即归还。在短时间内,用同样的方式和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触犯同样的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此之多。更值得注意的是,这六起案件的肇事者几乎都是单位的领导干部。这些领导干部既有党政机关的秘书,也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面对新形势下这种特殊的经济现象,他们缺乏法律认识,即使检察机关已经查处了。这种犯罪形式呈现出多发趋势,是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盲点,也是领导干部的绊脚石。应高度重视防止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分析了2003年以来双塔区检察院查处的6起挪用公款进行个人验资登记的案件。

私自挪用公款属于什么行为,个人挪用公款给他人用

第一种和第六种情况的共同特征:

1、罪犯构成高。这6起案件中,6名犯罪分子均为团队成员,其中5人是单位“一把手”,1人是分管财务的团队成员,占86%。这六个人不仅职位高,学历也高。六个人都是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一个研究生学历。2003年,李某某以此方式贪污公款20万元,被双塔区检察院、大专学历的镇党委书记查处。

2.涉及金额巨大。这六起案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从近300万元到20万元不等。累计金额480万元。

3.使用时间短,资金无风险。挪用公款进行验资登记的,使用后立即返还,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五天的。而且资金存放在国家法定验资机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账户,无风险。

4.手段单一,目的明确。一般这类犯罪是犯罪人受亲属、朋友、同事、家庭成员的委托,对注册的个人公司、企业或股份公司的个人股份进行验证。采用的手段一般是将单位资金以提现或转账的方式存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账户,验资后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提取。

二、犯罪原因:

1、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深入系统的学习。在这六种犯罪中,罪犯的高水平和犯罪的低智力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这种现象不能简单归因于干部法律观念薄弱,因为随着近年来法制宣传的普及,大多数干部可以了解腐败、贿赂、挪用公款等一般类型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能知晓和遵守法律。然而,面对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经济行为,他们的法律素养无法与时俱进。无法及时系统地补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知识,满足于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领导干部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六名嫌疑人直到立案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甚至在检察院已经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他们也大为惊讶:“资金只用了几天,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怎么会是犯罪呢?”。因为我们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造成这种高知低能的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

2.缺乏自律和自律意识。一些领导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降低道德底线,以非犯罪为行为准则,缺乏高标准和严格要求。虽然有些领导干部不明白挪用公款进行验资登记是犯罪行为,但他们都知道这是违反财务制度的。但作为单位的“一把手”,他们为了私利、私欲,不顾规章制度,恣意妄为。他们认为只是几天的资金周转,不会造成什么损失和影响。他们也给亲戚朋友和自己很大的帮助。结果他们涉入犯罪,最后犯法,自己也没办法。

3.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单位有些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资金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制衡制度。甚至大额资金的使用不履行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监督制约无从谈起;有些单位虽然制度健全,但效率低下,监管不力,不敢监管,无法形成有效制约;甚至有的单位财务人员不但不能制约违法活动,反而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相互勾结,最后一起走进高墙电网。

总之,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败、教育失误和自律失败。

三、社会危害:

1.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领导干部犯罪对群众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些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党、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城市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

2.诱发犯罪毁了干部的政治前途。每一个干部的成长都是党多年培养和个人努力的结果。年龄最大的干部48岁,年龄最小的34岁,这是人生的黄金时期,做事业、出成绩的阶段,却被对法律的无知所毁,结束了政治生命,可悲可叹,这是各级组织和检察机关所不愿意看到的。

3.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挪用公款进行清产核资登记,对挪用资金者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对于使用资金的人,也形成了虚假登记和验资的行为。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比例和情节的,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注册资本是设立企业的资本,要求必须真实。《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注册资本是企业实力的证明,企业成立后相应的经济行为就是以此为基础的。众所周知,虚假验资已经成为许多经济纠纷的诱因,增加了社会动荡因素,不利于营造诚信的经济环境和和谐社会,也助长了社会欺诈的兴起。

四.预防措施:

1、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是相关经济法律知识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远远不够。要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提高到与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同等的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让干部意识到学法律就是珍惜自己的政治前途和生活,因为无知而触法是可悲的。法律学习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不是一天的工作,也不是一项成就。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持续、系统的深入学习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途径。

2.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结合这些案例,我们要对干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