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构成贪污罪主体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51:4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

村委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构成贪污罪主体吗?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进行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一)管理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和救灾资金和物资;

(二)管理社会公益事业捐赠;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收代缴税款。

(六)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其他行政工作。

刑法关于贪污罪的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受贿罪的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前款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因此,在协助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村委会贪污的,可以作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