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公款罪的本质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51: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上。理论上,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完整,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然而,犯罪的本质总是隐藏在犯罪现象的背后,这需要我们通过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来揭示。挪用公款的典型行为包括以下特征: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公款罪的本质

1.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改变公款支配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处理和管理公共资金的权力,擅自改变公共资金的用途,这是挪用公共资金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务上的便利,非法控制公款,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公款必须擅自动用。国有单位的资金归单位所有,其控制权也属于单位。但是,单位不能像自然人一样行事,必须依靠其成员的行动来实现其意愿。在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单位,单位的形成和实施将主要取决于单位负责人。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负责人的意志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因此,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将本单位的公共资金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他们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他们的行为就是代表单位意志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但单位成员身份多样,可以适当履行职责,为单位利益服务;同时,其作为自然人的独立人格并不因其作为单位成员的身份而消失,单位成员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谋取私利的个人行为。挪用公款罪是规范单位成员假借单位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违反金融制度,将公款归个人所有,将公款据为己有,利用公款谋取私利的行为。

2.挪用有个人目的,为个人谋取私利。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本质特征,就是让公款进入流通领域,让贪污者谋取私利。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转让方自用; 第二,汇款人与付款人分离,汇款人从付款人处获得个人利益。汇款人自行移动的,自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转让方和借款方分离的情况下,借款方实际上可能是自然人或单位。在用户为单位的情况下,挪用公款罪仍有被认定的可能性。因此,我们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挪用公款谋取私利。只要汇款人主观上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非法目的,客观上没有侵害单位利益,即使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将公款借给个人的客观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国有公司的公款通过签订协议借给私营公司、企业或个人,双方同意收取利息返还给国有单位,则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为单位利益使用公款,可以视为单位使用公款,无论以谁的名义进行,都不违反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行为。虽然擅自为单位利益使用公款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但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于挪用公款归个人所有

3.贪污犯一定有返还的意思。贪污罪不同于贪污罪,贪污罪是挪用公款罪,对完全意义上的公款所有权的永久侵犯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是指行为人为了一时的需要,非法控制公款一段时间,用后返还是行为人挪用目的的应有之义。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挪用公款只是对公款所有权的暂时侵犯,而只是对公款的非法占有、使用和获利,不能是终极意义上的意图处分公款,否则其挪用意图将转化为贪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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