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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公司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触犯刑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件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营公司和私营企业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在事发前本金已全部返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在事发前全部返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返还的限制。在事件发生前部分或全部偿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是涉及挪用公款的营利性活动。所得利息、收益等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但挪用公款的数额不得计算在内。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限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营利性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的。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虽数额不大,但挪用公款的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数额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非法活动的严重案件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6.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分子缓刑的规定》(1996年6月26日),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赃物无返还,无悔意;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赃款用于非法目的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第《关于挪用公款罪如何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号关于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如何计算的特别规定,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从挪用完成之日起计算犯罪追诉期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挪用公款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挪用完成之日或者挪用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两起案件都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案件,三个多月后返还,挪用五年多后才发现。其中一人因违法活动或营利性活动已过追诉期限,未受到司法追究,另一人已用于其他活动但未过追诉期限。这样很难达到立法本身严厉打击涉及挪用公款的违法活动或营利性活动的效果;同时,犯罪相对轻微,将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动进行查处,明显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返还挪用公款之日起计算,未返还挪用公款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理由如下: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不损害公款的处分权。挪用的公款不返还,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一直受到侵犯,挪用公款的危害尚未消除,仍处于持续状态。当公款返还时,破坏公款的行为也就结束了。
有人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即时犯罪。无论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非法活动,还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一旦实施,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既遂,不具有时间连续性的特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在我看来,挪用公款罪属于连续犯罪而不是即时犯罪。连续犯罪是指从犯罪行为实施时起至犯罪行为完成时止,犯罪行为及其导致的违法状态均处于连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挪用公款罪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从事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违法状态同时处于连续状态,被挪用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返还前仍受到实质侵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计算。既然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具有连续状态,那么就应当从犯罪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因此,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当统一从挪用公款返还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不返还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司法中重复挪用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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