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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挪用公款案件量刑标准,挪用公款无罪案例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案件具有证据少、隐蔽性深、证据关联性强、因果关系不明显的特点。如果证人和证据发生变化,将很难辨认,这将严重降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证人尤其是公款使用者的对策研究。
一、证人交出证据的理由。
1.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在供认犯罪事实时,往往千方百计减轻自己的罪过,逃避法律制裁,千方百计拉拢、引诱、胁迫证人交出证据。特别是对于公款的使用者,挪用公款的人都是自己用自己的,担心如实举证。所以用户要么是出于忠诚,要么是害怕报复,所以大多不作证,也不试图推翻自己的证言,甚至与犯罪嫌疑人结成攻守同盟,使得审判工作异常艰难。这种情况在拖延了很长时间的案件中尤其常见,这些案件被保释候审。
2.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往往侧重于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很少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证人的解释,导致一些证据无法核实,导致证据链出现缺口或证据薄弱,使证人有机会交出证据。
3.侦查终结,案件移送起诉后,由于诉讼阶段的变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往往认为新的侦查人员对案件有未知的了解,有机会加以利用。调查阶段结束后,他们有时间四处走动,利用他们的网络编造虚假证词。此外,律师已经介入侦查阶段,而个别律师受经济利益驱使,无视案件事实,规避法律,诱导证人翻供,为犯罪嫌疑人作证,为案件审理设置障碍。
4.未能严厉打击伪证和包庇行为。伪证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仅限于从侦查到审判的阶段,不能依靠初查阶段的伪证罪定罪,伪证罪要等到案件真相大白后才能确认,但伪证罪的社会危害性在真相大白后已经被自动弱化。另外,大多数不应该定罪的伪证行为在诉讼中得不到及时的惩罚,导致证人对交出证据毫无顾忌。
二、防止证人翻供的对策和措施。
取证是一项非常困难和复杂的工作。为了有效避免双重证据现象,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充分收集证据,提高侦查质量。
在侦查工作中,要全面、充分地收集证据,重视证据的内容、侦查方法和线索的发现。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的真实证言,又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护和证人的说明,并加以核实,以堵塞转证的漏洞和缺口。
2.加快办案进度,严格使用强制措施。
拖延时间长、解决不了时间长的案件,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证人交叉供述、交出证据提供了时间。不及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不容易获得取保候审,很容易为交叉供述和翻供提供空间。因此,要加快案件的侦查速度,严格使用强制措施,从而减少串供和翻供的机会。
3.抓住破绽,打消证人翻供的念头。
证人移交证据后,司法机关仍然需要对案件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因为证人的佐证改变了客观事实的真实面貌,所以总会有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和空白。我们可以抓住这些缺陷,指出犯罪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客观事实的不变性,并对犯罪事实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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