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判几年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4: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一些法律附加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刑法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判几年

第一,挪用的对象不应局限于“公共资金”,而应包括“公共财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用“财产”一词保护社会经济基础。“财产”包括货币、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共财产的行为很多,造成的社会危害不亚于挪用公款。因此,本罪应改为“挪用公共财产”。只有这样,才能将任意挪用公共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绳之以法,妥善保护国家财产。

二、挪用公款给单位也应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界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之一。笔者认为,无论是挪用公款给个人或单位,还是给国有公司、企业或私营企业,其性质和后果都是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完整性,侵犯国家和集体公款的所有权。所以,指定法律要移动的对象是没有意义的。结果,本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分子,通过将公款转移到国有公司等混合企业,逃脱了职务犯罪的法网。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应予废除。

三、刑法不应取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不按贪污罪论处”的规定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数额较大,不予退还的,视为贪污。”我认为,这一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行为人在犯挪用公款罪时,主观上不仅仅限于直接故意的心态,还有间接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行为人意图暂时挪用公共财产,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后返还。但由于其使用中存在一定风险,最终可能无法返还。行为人明知这种可能性,却执意实施挪用,但事实上他确实无法返还,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根据实际后果,可以返还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现行刑法取消了贪污公款数额较大不返还的规定,不能返还的仍按贪污公款处理。实际上过分强调了行为人返还的主观故意,却完全忽视了预见无法返还的客观后果,这不仅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助长了职务犯罪在实践中的恶性发展。司法实践证明,废除“以腐为刑”的规则无疑给了一些腐败分子一个定心丸。无论挪用多少公款,都没有死刑的威胁,最高判决是无期徒刑。总之,无论是从主客观统一原则出发,还是从严惩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刑法都应当规定,贪污公款数额较大的,不得以贪污罪论处。

四、应取消“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规定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的以“不支付”作为定罪条件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未返还”的挪用公款,如果事实上根本无法返还,则应认定为间接故意贪污罪,并“返还”了一段时间的擅自挪用公款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程序有条件地将资金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金融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加强信贷管理对搞活经济、改善宏观调控十分重要。近年来,一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人贷和关系贷款,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刑法规定了非法向关联方出借贷款罪和非法出借贷款罪。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贷款对象的不同。后者是向关联方以外的人发放贷款。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罪的条件如下:1 .构成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上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就不能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相关人员”一般不是指所有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的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相关人员是指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商业银行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非法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经济担保,或者不符合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二是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时,采取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要求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低于其他人的要求,或对关联方发放的担保贷款收取比其他借款人更低的利率和更长的贷款期限。3.行为人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贷款借给关联方,但关联方仍按期还本付息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规定,可以予以相应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向关联方以外的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不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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