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赌博 赢钱用来嫖宿幼女如何定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4: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作者:高茂林

挪用公款赌博 赢钱用来嫖宿幼女如何定罪

资料来源:司法网络

内容:案件:某国企会计沈某,2003年2月至2003年10月,挪用公款100多万元赌博50多次。2003年10月6日,沈再次挪用公款赌博,共获7万余元。当天,沈看到自己赢了一大笔现金,非常高兴,于是委托赌场老板找了一个年轻姑娘给他嫖娼。后来老板给沈提供了一个姑娘,告诉沈姑娘才13岁,沈答应了,并支付了5000元嫖娼费。

分歧:关于如何定性此案,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沈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嫖宿幼女罪,应一并处罚。沈贪污公款100多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沈以赌博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达八个月之久,构成赌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沈的行为首先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另外,沈明知是幼女而与幼女嫖娼,构成幼女嫖娼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沈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嫖宿幼女罪,应与数罪并罚。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沈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沈的赌博与他嫖宿幼女的行为有关,因为沈嫖宿幼女的钱是通过赌博获得的。所以,嫖幼女是赌博的目的,而赌博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应该以重罪处理。所以沈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和嫖宿幼女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沈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应与数罪并罚。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沈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和嫖宿幼女罪。但认为本案挪用公款、嫖娼幼女是通过赌博进行调解,从而形成牵连关系。由于挪用公款是赌博的一种手段,赌博也是嫖宿幼女的一种手段,沈的挪用公款和嫖宿幼女两种犯罪行为,都是通过赌博相联系的犯罪,只应受一种重罪的处罚。因此,沈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

评论: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本案定罪的关键是准确理解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牵连犯的特征是行为人为了一定的犯罪目的,实施了若干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笔者认为,由于牵连犯的特征是客观行为的复杂性和渐进性以及犯罪故意的包容性,因此应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分别加以解释。

1.主观上,犯罪人必须有牵连的意思。牵连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所实施的若干行为是为了最终目的,而他所实施的若干行为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决定了牵连故意的存在,如果行为人的数值行为不是为了达到同样的犯罪目的,则不存在牵连故意。笔者认为,牵连犯对牵连犯故意的理解不仅应包括犯罪目的的认定,还应包括其对实现犯罪目的的几种行为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关系的理解。

2.客观地说,这是

3.在这种情况下,认为沈赌博和与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有牵连是错误的。根据案件事实,沈在赌博时并没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意图,只是因为那天他赢了一大笔钱,而只是在事后他挥霍掉了。这种犯罪意图与以前的赌博行为没有主观上的牵连。因此,行为人在两种无牵连犯罪故意指导下实施的独立行为,应当依法分别评价。至于第三种观点,即以赌博为中介,进而将挪用公款、嫖宿幼女纳入牵连犯范围,笔者认为这是对牵连犯中牵连犯关系范围界定的误解。言外之意应该只存在于直接的原因和结果、手段和目的中,而不能由任何第三行为来中介。否则将从根本上否定犯罪构成作为刑法中界定犯罪数的标准。

综上所述,沈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嫖宿幼女罪,应一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