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在案退回检察院,被告人不在可以立案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4:0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不在案退回检察院,被告人不在可以立案吗

刑事判决书

(2002)沈重发行楚儿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梁,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大专学历,原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支行行长。我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城19区63号楼501室。他于2002年2月11日被拘留,并于2002年2月27日被捕。他现在在深圳第三看守所。

2002年8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2002年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挪用公款罪。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匡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于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利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龙华支行(以下简称龙华支行)外汇业务中的责任,通过填制银行汇票、联行申报等方式,从龙华支行的银行间资金账户(账号:298024110106612)中秘密划转312.5万港元,具体用于:

一个

1996年初至1997年初,被告梁先后委托深圳市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宝安支行支付部分贷款利息,并转借给詹XX使用。后来,该公司发现被告梁未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并就此事询问了梁。1997年5月12日,被告梁将龙华支行的同业资金任意划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宝安支行深圳化纤工业有限公司账户(2070224490200140)作为公司的交割。

1997年5月,被告梁从田X处收到定金人民币15万元,并承诺帮助田X申请美国护照。随后,被告人梁将钱交给詹某某,请其找人处理。后来詹XX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获得护照。1997年6月23日,被告梁将龙华支行的银行间资金240,214.07港元划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宝安支行深圳华嘉电器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07022420100459),提取后作为定金和赔偿金返还给田X。

1998年初,詹某某以购买武汉房地产为名,向被告梁借款。被告梁希望詹某某在业务完成后能全额偿还原贷款。同年2月至12月,龙华支行的同业资金以童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港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四次划入中国银行深圳市华嘉电器有限公司宝安支行的账户(账号0182)

1999年初,詹某某以电话开发项目资金不足为由,向被告梁提出借款。同年3月至4月,被告梁将龙华支行的同业资金分三次划入深圳南洋商业银行蛇口支行詹XX指定的深圳华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账户(4346803009855)。

1999年9月,被告梁听詹某某说,他的电话开发项目需要追加投资。根据詹的要求,同年9月至2000年4月,龙华支行的同业资金转入詹XX控制的新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深圳分行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支行的账户(账号513521000057),供詹XX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他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承认挪用公款的事实,应当按照自首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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