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3:1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金融机构的非法借贷与挪用公款有相似之处,可以表现为以非法手段将公款(或资金)借给他人。在实践中,非法贷款作为挪用公款被起诉的案例是有先例的。但一旦被错判,量刑差别很大,被告人的权利并没有被轻易侵犯。因此,必须谨慎区分这两种罪行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

一是考察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非法借贷行为与银行的职责有关。虽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然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以银行名义与借款人形成贷款关系,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挪用公款是个人擅自越权的行为,即未经法定许可,公款被个人使用。即使他们挪用公款以单位名义借给别人,行为也是由个人决定的,单位不承担法律后果。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如果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单位的名义借钱给他人,就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二是考察是否有一定的贷款审批程序,什么时候办理审批手续。合法的贷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合同签订等法定程序办理。非法发放贷款往往无法履行全部贷款手续,但本质上是一种贷款行为,必须有一定的审批程序,且审批程序在发放贷款之前或之时已经办理完毕。如果行为人作为银行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供非法担保仍发放巨额贷款,或者行为人在放款时确实收到了借条,但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则银行从业人员代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资金使用和发放贷款的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如果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往往是事前未经授权挪用公款,事后隐瞒的行为。

第三是调查是秘密进行还是公开进行。非法贷款往往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因为这是一种责任行为。挪用公款往往是秘密进行,以掩盖的手段进行,但不一定,也有公开或半公开进行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汤健萍唐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