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3:1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这两种犯罪的共同特征是客观行为上的“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许多差异。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1.不同的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和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处理和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即直接负责特定款物的调拨、保管、分配和使用的人员。

2.犯罪的目的不同。挪用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

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和营利性活动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单位单独使用。使用特定的资金和材料重建建筑物、大厅和办公室等。个人使用特定资金、物资的,依照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理挪用公款罪

3.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其次是侵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室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的利益;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大量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将自己保管或者处理的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挪用具体资金和物资,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无论是用于非法还是合法目的,这样的挪用都构成挪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仅限于货币资金,它不仅是国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支付资金,而且是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和储存的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材料。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等。这些具体的资金和物资一定要专款专用,可以是钱,也可以是东西。

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资金归个人使用,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大量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大量资金,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

2.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不还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其次,在确定某项挪用公款罪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调查行为人是否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范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之间,有违法行为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属于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3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和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多次不还的,累计计算挪用公款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将以前挪用的公款从以后的挪用中返还。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认定为犯罪时未支付的数额。在为其他个人挪用公款的案件中,与挪用人串通,唆使或者参与策划获取被挪用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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