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和适用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3:0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挪用公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职务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与挪用人串通,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获取挪用资金的,应当对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使用者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同时也给人一种理解,非使用者不能看起来是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这就使得挪用公款罪中原本明确的共犯范围变得模糊。在实践中,对于非使用者能否构成本罪共犯存在争议。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和适用

笔者认为,非使用者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对于使用者构成本罪共犯应当是一个暗示性的规定。目的是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本案中,虽然使用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而不是排除非使用人构成本罪的规定。其次,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所有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主体都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非使用者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应当能够构成共犯。 第三,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属于身份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身份犯的一般理论,非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中国的刑事立法对此持积极态度。 第四,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特征来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如果仅限于使用人,则有放纵犯罪的嫌疑,违反刑法的公平正义。非使用者虽然不使用公款,但主观上知道挪用是公款,但仍指使挪用人或与他合谋策划挪用。客观上,非使用者的行为对挪用公款的发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看,非使用者的行为符合共犯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应当定罪处罚。

从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挪用公款行为两个方面来看,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应认定为本罪的共犯。首先,主体有两个以上负有全部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国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利用其本国工作人员的身份。 第二,主观行为人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故意。从认知因素来看,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实施挪用公款行为。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是在积极追究挪用公款的后果。 第三,客观上,人有共谋、教唆或参与策划,共同获得公款。当然,行为人不同意挪用公款的,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挪用人擅自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潘小燕李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