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2:5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以单位名义是否需要集体研究?

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这种“以单位名义”不一定要经过单位领导或全体员工的集体决定,才能构成以单位名义作出的决定。比如有的单位,平时的决策权本身就集中在一个或者几个领导手里,他们在员工内部做出了分割单位国有资产的决策,而其他领导总是习惯性的不提出异议,这也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受益人数多是否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以集体分裂为借口,更多地利用自己或单位中的少数人。量的差别很大,出现了“领导吃肉,群众喝汤”的现象。比如在私分过程中,有的人拿到十几万,有的员工拿到的只有几千元甚至更少。受益人数虽然占大多数,但其实质是极少数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私分的形式掩盖共同腐败的目的,根本不能体现单位的意志。

(三)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相差很大是否就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量差异很大。能否作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和共同腐败的界限?我们假设一个国有单位在私分国有资产之前,根据其员工的级别和年龄进行了不同的划分,经过研究,确定私分人员按照划分的等级划分国有资产是符合单位意愿的。即使个人收入金额相差较大,也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总之,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的区分只是相对的,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不是对立或排他的关系,也没有绝对明确的界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达不到罪刑法定的原则,可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毕竟贪污罪的处罚远远大于私分国有资产。比如某国有公司决定将公司国有资产分割近1亿元,每人分割近1000万元。如果只将此界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立法初衷,不利于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