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挪用公款2400万,如何防止财务挪用公款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0:5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根据上述说法,这两种罪行的主要相似之处是,双方利用了各自的地位。最明显的区别就是目的和后果不同。腐败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挪用公款的目的是用后返还公款;腐败实施后,每个人都失去了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基础,即事实上公共财产所有权被非法剥夺,而挪用公款的实施只是使每个人在一定时间内被非法剥夺了使用公共资金的权利。由此可见,贪污与挪用的法律区别主要在于公款是否被非法占有或使用。但是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如何在客观证据上表现出来的呢?他们的特点是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公司财务挪用公款2400万,如何防止财务挪用公款

公共财产的管理和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根据法律规定,两种犯罪的主体是相同的,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即处理和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从财务的角度来看,这种便利性来源于公共财产的管理形式,即所有者以某种方式将特定的公共财产分配给特定的人。因为公共财产的所有者的财产,或者国家的、集体的或者股份制的主体等。是一个庞大而完整的集团为自身经营或经营所需要的财产,是不可能为某一个人(如法定代表人等)所拥有的。)来负责这些物业的管理,但必须按照安全、可靠、真实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机制。这种机制最重要的特点是收支、进出口合法、有理有据,每个具体的人负责执行,然后每个具体的人按照赋予的管理权限行使职权,对法人(所有者)负责。如有缺陷或错误,法人(业主)应首先追究这些物业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因此,这些公共财产的管理人员就他们管理的具体财产而言,享有一种工作便利,但这也是一种工作限制。在这种管理机制下,每一个负有管理责任的人都是直接管理公共财产的人,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直接使用、接触或分配公共财产。对他们来说,非法占有和使用他们管理的公共财产比任何人都方便得多。

这些管理者要想非法占有所管理的公共财产,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占有特定财产; 第二,推卸管理责任。两者可以同时完成,也可以分别完成。保管员要想非法占有所管理的公共财物,必须通过填写虚假挂失或谎报盗窃案件来推卸管理责任,否则很难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不难看出腐败的一般法律特征: 第一,因为行为人占有其管理的公共财产是违法的,所以不能公开占有。 第二,推卸管理责任的理由是假的。如果是真的,那就达不到推卸管理责任的目的。可见,腐败实际上是窃取秘密和欺骗的有机结合,这是腐败的一般法律特征。

推卸物业管理责任的一般方法

因为腐败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人在占有财物的过程中不会留下对证明腐败至关重要的证据,其留下的任何痕迹与行为人在日常工作中留下的痕迹没有明显区别。但物业管理推卸责任的行为就不一样了,因为这种行为是用来欺骗大家,说服大家的,要有各种表面上合理合法的虚假理由。这些书证、个人证据、行为等。是虚假理由的载体,是证明腐败的关键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查处腐败的关键在于揭露其虚假性。但行为人有哪些推卸物业管理责任的方式?财务管理和会计告诉我们,财务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会计活动来实现的。会计人员为每个人的财产设定货币指标和实物指标,通过记账反映和控制各种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根据各类财产的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设置明细账等相应的会计活动,分配给各责任人,使人、财、账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经理对自己的管理活动负责。托管财产的变更必须以通过一定程序(如签字、审批、变更说明等)形成的财务会计数据为依据。),记账可以根据这些会计数据及时记录和反映,从而形成“财务变动、账户变动、管理责任同步变动”的循环型公物管理流程。在这种机制下,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会计记账反映的各种财产指标都与各管理者管理的实际财产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将由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可以看出,财务会计数据中反映的财产指数是调查管理者责任的基础。所以,腐败的人要想推卸管理责任,就必须设法消除自己想非法占有的财产的财务会计指标。而且,由于被管理财产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程序形成的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腐败行为人要想消灭财产指标,必须向所有者或财务会计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数据或信息。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产的核算指标并不都等于核算账户中的财产指标,而是指由财务控制,可以用核算指标表示的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财产。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账簿中的资产指标,二是会计账簿外的资产指标。账外财产主要包括各种应入账但未入账、尚未最终变现且暂时无法入账的非账外财产交换收入,如:捐赠、赞助财产;各种行政性收费或罚款;代表国家征收的税费;保险赔偿;上级拨款;外国援助或技术转让;剩余价值的出售;购买返利(向下返利);咨询收入、劳务收入等。这些表外资产虽然没有在会计账簿中得到反映,但受到各种相关财务关系和财务信息的制约和控制,相关人员也负有管理责任,不能被非法隐瞒和占有。因此,当事人要想侵吞财产,也要推卸管理责任,消灭财产指标,但消灭指标的具体方法与账户中的财产不同。对于和解中的财产,行为人一般采用财产减少的事实来达到消灭财产指标的目的,而这种虚构的事实必须以书面形式反映在具体的会计数据中,比如我们在查办贪污案件中通常会发现的假票据、假挂失单、假盗窃案、假灾损单等。对于表外财产,行为人一般采用隐瞒事实的方法来消除财产指标,这种隐瞒往往是通过不作为或口头形式来实现的。实际罚款2万元的,据说交财政时才1万元;上级拨款10万救灾,入账时变成5万。这种隐瞒行为不能直接反映在具体的会计数据中,但不代表不能反映。会计数据可以提供财产收入是否贷记的证据,以证明这种隐瞒行为的存在。所以收入虽然在账外,但还是在财务控制范围内。虽然这种控制不如账户中的会计控制直观,但也不可能随便隐瞒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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