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0: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贪污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视同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不具备上述特殊身份的普通公民与上述人员串通,从事腐败活动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所谓公务,是指依法管理国家、社会或者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它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管理,即公共服务是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 第二种是职能性的,即公务是行为人代表各国家职能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进行的管理活动;三是合法性,即由行为人依法执行公务。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法律的规定,还包括行政命令,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

总之,行为人只有依法执行公务,并且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务时,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无论其属于自然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拟任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或者进行腐败的,应当以腐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