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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有哪些公司,三资企业人好吗
外资企业腐败的认定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的规定,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经济组织或个人与我国经济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提出的具有在中国申请法人资格的实体。所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经济组织。所以就中国合资企业而言,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有经济组织的可能性。因此,根据本法第27l条和本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存在腐败的可能性。外商投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私营企业。所以这个企业不存在贪污罪。总之,外资企业的腐败问题仅限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腐败问题。
要正确认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除了要把握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点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确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是否取得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既有外国与中国国有公司或经济组织的合资企业,也有外国与中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合资企业。其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董事会成员。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活动;另一个是董事会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者、经理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或者委派,从事公务活动。二是从事、委托公务活动,仅限于国有财产的管理和经营。因此,由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性质,中国人员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由于外籍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不能成为腐败的主体。因此,中外合资企业的腐败主体只能由中国人员组成。这些包括: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企业国有财产的人;二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企业依法从事公务。
其次,在中外合资(生产)企业中,上述中方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侵占罪的实现是由中国人员凭借其在企业中的地位或从事公务的条件而完成或实现的。因此,即使中国人员不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
因此,判定外资企业贪污罪的标准如下:“外资”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范畴; 第二,看外资企业的腐败是否是中国人干的; 第三,看中国人员是否属于扶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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