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司法解释,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39:5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重大修改。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的贪污贿赂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颁布实施。《解释》的实施与《刑法修正案(九)》相辅相成,内容相互衔接,逐步完善,为当前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提供了更加科学有效的司法保障。

渎职犯罪司法解释,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混乱。《解释》积极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不可能完全满足需求。同时,贪污贿赂犯罪反映了其在实践演进中的特殊复杂性。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意见分歧。《解释》试图解决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但由于条文和篇幅的限制,无法一一阐述。本文试图解读《解释》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贿赂犯罪对象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行为的客体是指犯罪分子施加影响的特定对象或人,或者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特定对象或人。受贿罪的客体是贿赂。贿赂作为犯罪客体,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与职务有关; 第二,形成合作关系,即行贿受贿。行贿受贿是通过贿赂来交换权力和利益的肮脏交易。贿赂是职务权力的衍生物,它不仅是行贿者收买公职人员,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的手段,也是追求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结果。没有用贿赂换取权力,所以不存在行贿受贿犯罪。

关于受贿罪的客体范围,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财产,即金钱、货物等非法利益不能视为贿赂,依据是我国法制史中所说的贿赂是指财产; 第二,贿赂应包括财产和其他非法利益,不限于财产,基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实中存在大量其他非法利益的交换; 第三,贿赂应包括财产和其他财产利益,即贿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但不能无限扩大,而应限于财产利益。《解释》持这种观点。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颁布实施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也包括实物,还包括金额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有金额的会员卡、代金卡(券)、差旅费等。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的关税为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个问题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第12条借鉴了《商业贿赂意见》第7条的规定,明确了贿赂犯罪中的财产,包括金钱、货物和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可以转化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和债务减免,以及其他需要支付货币的利益,如会员服务和旅游。后者所犯罪行的数额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数额计算。可见《解释》进一步对财产利益进行了分类细分,首次明确财产利益包括可以转化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其他需要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利益。前者,比如房子装修,债务免除,本质上是物质利益。后者,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就其性质而言并不是物质利益,但在法律上应视为财产利益,因为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在实践中,后一种利益的提供或接受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贿者支付了钱,然后转给行贿者消费; 第二,行贿者将自己的利益作为商品提供给行贿者在社会上自由消费。两种情况本质上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受贿罪。但由于表现形式不同,对第二种情况的数额认定可能存在意见分歧。因此,《商业贿赂意见》同时明确表示“后一罪的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付的数额计算”。因此,为了谋取利益,贿赂的数额应当在支付妓女时计算,但应当与“性贿赂”区分开来,不认定为受贿罪。

二、关于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界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法收受贿赂的客观要件。如何理解和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那么,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中国刑法独有。从全球来看,对受贿罪客体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罗马法的思想,认为贿赂是行为人执行公务的公平正义,只要他接受贿赂,就应该以受贿罪论处。另一种是日耳曼法,认为受贿罪是违反职务对价的,值得处罚,其违法性在于违反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因此,受贿罪的客体侵犯了职务行为的纯洁性,即行为的不可侵犯性,而不违反职务受贿罪不构成受贿罪。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与上述两种观点相兼容。因此,笔者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采用了“正定法”和“反向适用”的原则。正义的实在法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因此应适用“反向适用”原则判断是否谋取利益。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不是法定近亲属的赠与、债权债务、互惠、正常的礼金,则排除上述可能性,只要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管理关系、关联关系,则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上下级关系和行政关系,可能影响正常行使职权。特别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营利性和财产性的对应越来越模糊,时间跨度大,方法多样。通过简单的商业交换来寻找法律之间的对应越来越不现实。因此,采用反向适用的方法是科学合理的,这是在审判实践中根据贿赂犯罪的特点和犯罪对象的内涵进行的定期总结。在司法实践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应当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统一、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为基础。是否通过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很容易解决。

三、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收受贿赂,行贿人也不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是通过特定关系收受贿赂,使得贿赂犯罪更加隐蔽和复杂,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在质量和量刑上带来了新的挑战。

当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行贿人的请求,而特定关系人接受请求,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调解行为为受托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时,应当分不同情况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的行为。《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没有返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罪的故意。”因此,特定关系人将请求人的请求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时,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特定关系人的转移请求,在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不返还、不上交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具有受贿罪的故意和行为,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构成受贿罪共犯。相反,如果具体关系人未将请求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罪的意思表示,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具体关系人单独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适用《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时,还应注意,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赃款被特定关系人挥霍而强调的主观故意判断,知道后确实不具备返还或上交的客观条件,应区别对待,谨慎适用。

四、关于“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将贪污罪、受贿罪、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条件从原贪污贿赂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大,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别重大的,可以判处死刑。”该条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一般规定,即死刑必须符合数额特别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特别重大四个特殊条件。这就进一步区分了《刑法》规定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适用标准,体现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政策精神,从而保证了死刑的立即执行只适用于极少数犯有极其严重罪行和受贿的犯罪分子。

从《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成为贪污贿赂罪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要要件之一。比如周永康、顾俊山等大老虎受贿数亿元,追回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良好,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准确把握“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特别重大损失的内容,应当包括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和非物质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害和可以具体衡量的财产的有形损害结果;无形财产损失是指对国家声誉的严重损害和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当然,后一种损害结果的认定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获得进一步类型化、明确化的规定,因为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高级官员贪污贿赂案件,案件数量极其庞大,引人注目。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有三个特殊情况。但是,如果仅仅依据数额、情节、影响来判处这些腐败分子死刑,不仅不符合处罚的初衷,而且也失去了人民群众对法律公平的信仰。只有那些罪行极其邪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那么,如何界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作者认为,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大的损失,包括可量化的物质损失和其他无法量化的损失。例如,大多数腐败犯罪是可以量化的,但在贿赂案件中,许多行贿者大多是个人,有时并不寻求直接的物质利益,而是一些为他人职务的晋升和调动。行贿财物应属于个人自有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计量的非常损失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和腐蚀性。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风气和人文精神极具腐蚀性。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动摇执政党地位,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地区稳定。比如一个地区的主要领导人带头贪污受贿,买卖官员,非法帮助民营企业家开采矿产资源,利用党和政府的资源,进行犯罪活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他国家的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私人建设,乱采滥挖。贪污贿赂犯罪的腐蚀性在于,很多人依靠贿赂提拔任用,毒害社会风气,使人的精力不用于做好本职工作,而是从事投机倒把、买卖官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搞党内走私;败坏人的精神,使人不求上进,但求道德沦丧,社会铺张,吃喝玩乐,追求享乐。利益转移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趋势。有能力、有才华、兢兢业业、勤奋努力的人永远看不到希望,政治生态将受到严重破坏。人民痛恨,怨声载道。人民没有安全感,法治被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