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赌博为业的认定标准,赌博治安处罚标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38: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随着互联网对核心导语: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犯罪也悄然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以下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

以赌博为业的认定标准,赌博治安处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向其提供以下服务或协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按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渠道、广告、会员开发、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服务费2万元以上;

二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

三、针对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站、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或者针对10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为人“知道”,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一)收到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上述行为仍在进行;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渠道、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执法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故意销毁或者修改数据、账册,逃避侦查或者告知犯罪嫌疑人的;

(四)证明行为人知道的其他证据。已经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庭,但不影响已经到庭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经到庭的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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