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程序,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30:0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其实说到减刑,当然很多人都想要。除非是无期徒刑的那种,没有办法减。因为生命很短暂,我想大多数罪犯都是我会改过自新,渴望自由。我想大家都可以了解一下。下面法务吧边肖将介绍北京省减刑假释程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减刑假释程序,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一、北京省减刑假释程序是怎样

(a)减刑程序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减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减刑的,应当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减刑,由罪犯所在地看守所提出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以前的减刑裁定的副本; (三)犯罪分子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 (4)犯罪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上述材料齐全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请求减刑的执行机关予以弥补。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含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案件,因案情复杂或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二)假释程序

假释按照减刑程序进行,由监狱出具假释建议书、司法局地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其生活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书面材料,报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对假释不服的,应当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假释的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假释的适用条件也有限制,即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刑期条件

罪犯

罪犯假释的缓刑期限,因原判刑期和执行情况而异。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指原判刑期未执行的期间,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期的剩余期限。刑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考验期为1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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