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单亲妈妈怎么量刑
本期嘉宾:
马*文(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余强(河南警察学院犯罪心理学副教授)
郭*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系副教授)
□记者林-辉
背景新闻
2010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香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陈*香获刑5年,另两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人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50万元。
陈*香早年离婚后,含辛茹苦将女儿小倩(化名)养大。然而,2009年7月10日,17岁的女儿告诉她,自己于凌晨被李某强奸,陈*香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民警去宾馆搜集证据。一家人正气愤难平时,李某却“不知好歹”地打来骚扰电话,说要包养小倩,还要求再见面。气得冒烟的陈*香便与弟弟商议教训这个“坏蛋”。
2009年7月11日,小倩约李某见面。李某开车到达后,陈*雄、陈*香等人即上前抓住李某,并持械对其进行殴打,致李某伤重死亡。
关节点一
告诫孩子一定要有戒备心理
记者:强奸案发生在凌晨,作为17岁的未成年人,这时她应该在监护人的监护之下。
马*文:案件发生在凌晨,小倩显然脱离了家长的监护。从相关材料看,无法推断是学校的责任、社会治安的责任,那就只有监护人的责任。陈*香对孩子关注程度的确是有瑕疵,但不应成为孩子遭受性侵害的根本或主要原因,却应当引起父母、社会的反思。
余强:离异后单独抚养孩子的母亲或父亲,往往偏于对孩子的学业和生活上的关心与照顾,易于疏漏对孩子健康人格与行为模式的权威性教导,尤其疏忽孩子的情商发展,使得孩子过度依赖家庭,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相对薄弱,一旦孩子的需求在家庭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流向社会;而家长教育的另一个常见缺失,是对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不足,又使得心理水平不高的孩子很容易受到伤害,导致孩子要么成为受害人,要么沦为违法犯罪人。
郭*山:建议父母、老师多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让孩子逐步认识到外面的世界虽然很精彩,却存在着陷阱与危险,告诫孩子一定要有戒备心理。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悲剧的发生。
关节点二
言语刺激是诱发犯罪的直接原因
记者:案发后,小倩的妈妈先选择报警,在案发第二天,却又找人去教训了犯罪嫌疑人。
郭*山: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处理、化解社会矛盾,对此案的发生在客观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陈*香得知其女儿的遭遇后,其第一时间还是冷静、理智、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民警到事发地点取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到宾馆取证,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余强: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陈*香的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相依为命的女儿,几乎就是她的全部生活和希望,女儿受害消息造成她的心理突变,认识范围狭窄、情感迅猛迸发,行为失去控制。李某“不知好歹”的骚扰电话,更刺激她产生强烈的仇恨心理,其弟弟等人的“帮忙”又给了她心理倚仗和情绪鼓动,使得她短暂时间内突发形成了泄愤、报复的动机,并不顾一切地去加以实施,根本不计后果。“案发后,陈*香报警并留在现场”,正符合激情犯罪的特点。
预防激情性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加强自身的心理素养做起,主要是增强延缓满足的能力,真正形成有效的守法做人、依法做事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把法律仅仅停留在概念上。
郭*山:陈*香知道女儿受到侵害后及时报警,我们能够判断出她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还女儿一个公道,但李某的言语像刀子一样深深地刺在她的心上,让陈*香失去了理智,决定报复李某。可以说,正是李某的言语刺激了陈*香,才促使她通过实施私力救济的方式来安抚女儿和自己受伤的心。从陈*香实施犯罪的动机来看,李某刺激的言语是其实施犯罪的直接主要的原因。
关节点三
错误地把自己定位为“正义的化身”
记者:其实,很多人在遇到侵害后,都会选择教训作案人,而且也会得到大家的同情。
马*文:本案中,陈*香由于对法律常识的欠缺,在意识和认知环节出现了对法律关系和法律救济的认知错误,把本属于公力救济范畴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案件的私力救济方式处理,错误地把自己定位为“正义的化身”,把自己的行为定义为“除暴安良”,把对方定位为“坏蛋”。
发生在陈*香身上的问题有一定普遍性,“以暴制暴”,比的是力量,看谁的力量大,谁的手段更凶狠。以血还血与以牙还牙式的“以暴制暴”,是原始同态复仇意识的残留,是历史的倒退。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面临违法犯罪问题时,我国当前国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底层的社会民众在处理问题时大都“跟着感觉走”、以感性认知来指挥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认知、缺乏“通盘考虑”、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意识。
毫无疑问,本案嫌疑人的所作所为,尤其是后来“不知好歹”地打来骚扰电话,足以让处于悲伤、愤怒中的陈*香失去理性和自我控制力,但是,简单地以新的暴力对待肇事者,并非上策,更不是一个社会的最好选择。道理很简单,暴力从来不是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相反,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表面看,对付那些为非作歹之人,“以暴制暴”简单、实用,给人带来更多报复的快感,但我们不能忽略其合法性问题。毕竟,现代社会倡导“法治社会”,“以暴制暴”是对文明和正义的非理性裹胁,它会导致我们走向民主、法治的反方向。
新闻延伸
政府应给予
适当的社会救济
尽可能减少
案件对未成年受害人的
负面影响
马*文:我们看到,小倩受害时还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为实际监护人,她的母亲陈*香因为报仇而犯罪。陈*香入狱服刑后,其监护权受到了闲置,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此时,小倩的父亲或者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与其共同分担。
在没有上述近亲属时,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叔、伯、姨、姑、舅等担任监护人。这些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未成年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不过,我们看到案件宣判时,小倩已满18周岁,相关报道中并没有显示之前她的监护权问题。
郭*山:女儿小倩辍学了,过着缺失母爱的生活,这对她来说是祸不单行,法律实现了正义,却给社会与小倩留下阴影。在一些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类似的问题,就是“谁来抚养罪犯的孩子”的社会问题。就本案来说,小倩的父亲或者近亲属应承担抚养义务。虽然,罪犯孩子无人抚养的问题还不太普遍,但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解决。
余强:对于这个案件,在案发后,当地政府应尽快给当事人小倩以适当的社会救济,如请心理医生为小倩做心理辅导;提供最低生活救济金;联系学校恢复小倩学业;在今后为小倩的就业提供帮助;社区应在日常生活方面给予经常性的关心和援助。毕竟小倩还小,相依为命的母亲又不在身边,在这种情况下,关爱对一个未成年或是刚成年的孩子非常重要,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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