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构造,这个医院构成“单位受贿罪”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25: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药品购销中的回扣等问题原因复杂,历史悠久。实际上,给予和接受回扣的情况,特别是单位使用回扣的情况,极其复杂。

医院构造,这个医院构成“单位受贿罪”吗?

目前,有同志认为医疗机构收受回扣构成单位受贿罪。例如,重庆市检察机关在第《要“折扣”,算不算“单位受贿”》条中认为,CF医院收取赞助费并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认为CF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一、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严重行为。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客观方面是索取和非法接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刑法规定,上述单位在经济交易中,以各种名义在账户外秘密收受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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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该法第388条规定,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因此,该规定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离职(退职)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原因是:1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权威孕育的结果,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其次,地位..点击阅读

如果收受的财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则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不仅危害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也危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正常活动。

由此可见,如果重庆CF医院是一家国有医院,那么它在主体上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要条件,但在客观方面是否存在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情节严重的是否也是单位受贿罪?或者在经济交易中,以各种名义秘密收受账户外的回扣和手续费,是否应作为贿赂予以处罚?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分析在医院收受回扣的具体情形是否构成犯罪。

二、医疗机构收受回扣的行为不属于贿赂

通常我们说医疗机构收取的回扣是指医疗经营者在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时给予医疗机构的折扣。

医疗机构能接受回扣吗?如果是,接受回扣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首先,让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9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不得在账户外秘密给予或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从这一条,它只是规定,医疗机构不得秘密接受回扣或其他利益以外的帐户。换句话说,如果账目被如实记录,医疗机构完全可以接受回扣。然而,早在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更明确地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可以明确地给予对方折扣。”直到现在,还没有相反的法律规定。

其次,让我们看看相关的规定。1998年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第16条规定:“财政和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费用、奖金收入、折扣和其他收入。”1990年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第6条规定,“各单位在各种对外经济活动中收取的回扣和药厂差价收入均应入账。”1993年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8条也作出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相同的规定,“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可以相互给予明示的折扣。”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应该确认医疗机构在购买药品和药品时接受回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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