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贿赂罪共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共犯
[摘要]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它能构成共同犯罪吗?中国刑法缺乏明确的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以及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共犯和共同犯罪人是科学合理的。
从检察机关近年查处的贿赂案件来看,非公职人员参与贿赂犯罪的现象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者能否构成犯罪共犯,分则也没有涉及如何认定参与贿赂犯罪的非身份主体。因此,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在贿赂犯罪中确立共犯,以及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能够确立何种共犯,一直存在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实践的统一,影响了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为此,笔者以现行刑法为基础,结合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理论,探讨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共同犯罪人,并在分析各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贿赂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贿赂犯罪的共犯?
在这个问题上,“肯定”和“否定”是有争议的。中国刑法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受贿,才能构成受贿罪。换言之,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犯罪主体”,即行为人除具备一般犯罪主体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在刑事责任和人身方面的具体资格、地位或身份,以及对本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某些人身要件,即刑法中的身份”。[1](349)受贿罪因此被刑法理论界定为“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争议源于犯罪主体的法律特殊地位要求。
(一)“消极”及其主要原因
“否定说”认为,受贿罪是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主要原因如下:1 .贿赂犯罪是一种纯粹的身份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合法身份的人不具备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的身份基础。即使适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前提是共同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因此主要要素的缺乏导致犯罪的不可能性[2]。2.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立法是:总则只规定共同犯罪,分则具体规定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和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构成共犯。除非刑法分则中有与内外勾结有关的受贿罪共犯。3.有些学者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出发,否认没有身份可以成立真正的身份犯的共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总是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法治的条件下,权利和义务总是朝着同一个方向发展。因此,在刑法中,特殊主体的身份资格与一般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的身份资格是分离的,特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普通社会成员所不能享有的。相反,普通社会成员不能承担特殊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3](35)。因此,在基于特殊主体的共同受贿犯罪中,缺乏特殊主体身份条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共犯。4.刑法保留内外勾结的贪污共犯,取消内外勾结的贿赂共犯,因为两种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的完整性,但腐败犯罪也侧重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参与腐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侵犯客体,甚至发挥主观作用。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没有公务便利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在贿赂中发挥主要作用[4]。
(2)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共犯是科学合理的
笔者认为,身份犯中的身份要件是定罪的基本环节之一,但进入共同犯罪领域后,必须将共同犯罪的特殊构成理论和犯罪的共同性理论纳入侦查范围。忽视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必然会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只有在共同犯罪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问题,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共同性,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承担贿赂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的范围,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的分析必须以其“共同性”为基础。正如我国普通刑法学界公认的共同犯罪理论所说,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共同犯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侵犯同一合法利益的行为。客观上,在犯罪构成要件中预先确定具体犯罪是共同犯罪,而犯罪事实是由几个人共同完成的。因此,虽然在单独的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侵犯官员廉洁合法权益的一个基本要素,但共同犯罪中的数人参与犯罪是以共同犯罪的故意为基础,并与共同犯罪行为相联系的, 在将个人行为与身份相结合的基础上,他们的行为成为侵犯国家公职人员廉洁犯罪的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的诱发力量,从而共同承担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