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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去世后家属补偿,浅析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共同受贿探析
作者:高洪江发布日期:2004-11-19 0733603833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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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在收受贿赂时逃避法律和惩罚,将完整的犯罪构成分解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他人财物”两种行为,并将“收受他人财物”的替代行为转移给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并指使其实施。 从而人为地割裂了“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公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系,达到了掩盖“权钱交易”的根本目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之间共同犯罪的构成,以及我们应该如何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地位?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家庭成员知道贿赂的性质,而且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也同意并利用他们的职位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们接受财产就构成了共同贿赂罪。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一方从他人处收受贿赂,而另一方利用自己的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法律应推定双方之间存在主观意图。笔者认为,虽然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这种共犯的构成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家庭成员接受财产,一般来说,他们知道行贿者的目的和意图,对财产的贿赂性质有共同的理解,但他们不具备共同受贿的主观要件,也不能将家庭成员接受财产视为基于共同财产关系的贿赂行为,更谈不上共同受贿的意图。家庭成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罪,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勾结和受贿心态的联系。
1.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然后其家属代表他们接受贿赂。如果这种分工合作的行为是有预谋的,就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如果事先没有共同的计划,只有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向行贿者索取或约定贿赂,然后通知其家庭成员代其接受贿赂,家庭成员不构成贿赂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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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有时行贿者会把钱和货物送到他们家里,以感谢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们谋取利益。然而,当国家工作人员不在时,家庭成员接受金钱和货物。此后,家属只将收到的钱和货物以及要求委托给本国工作人员的事项转达给他们。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单独的受贿罪,其家属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就贿赂犯罪的立法精神而言,主要对象是那些侵犯其职务诚信的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首先接受贿赂或者行贿人的请求,然后向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请求或者鼓励其利用职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意其家属的请求,实际利用职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其家属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家属单方面接受贿赂,但不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则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情节严重的,家庭成员单方面收受贿赂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犯罪论处。
3.查明知道本国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与其分享贿赂的家庭成员的行为。有人认为,只要家属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与其分享,国家工作人员同意并利用其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们就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我不敢苟同。家庭成员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与他们分享。他们虽然主观上知道,但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缺乏共同的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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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虽然有分享行为,但没有参与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构成单独的受贿罪,而家庭成员不构成受贿罪。4.家庭成员利用国家公务员的职权通过第三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家庭成员利用职权为行贿人的利益对第三人施加影响而不加制止地默许的,国家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构成受贿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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