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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关于受贿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是贿赂的唯一主体。
现实中,党政机关人员、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和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问题,不仅是界定受贿罪主体范围的难题,也是有效打击受贿罪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共服务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配给从事公共服务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然而,由于《刑法》第93条的一般性和概括性,往往导致理论理解上的分歧和司法认定上的不统一。此外,当前贿赂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也使得贿赂犯罪的主体极其复杂,许多疑难问题需要认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1.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国家雇员吗?一方面,对党的各级机关性质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我国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我们的国家机构。在宪法中,政党与国家机关、武装部队、企业和机构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我们不应该拘泥于条款。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全社会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作用。有鉴于此,我们可以把党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归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其他人员,按国家工作人员” (2)。
2.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被称为总部,实际上是国家行政部门,即国家工作人员?一些学者从经济支柱形式(财政分配、部门职能性质)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将这些总部与企业的业务模式区分开来,从而确定了它们的国家机关的性质。我想。这种组织称为总部,实际上是一个国家行政部门,不能简单地定义为国家机关。总行是一个从行政机构向经济管理机构转变的过渡组织,因此应该得到认可。这个叫做总部的组织实际上是国家行政部门,它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3.不是国家雇员的NPC代表是国家雇员吗?在这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仅指普通工人、农民、运动员、演员和其他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原因有二: 第一,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我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关”对此作了规定。 第二,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官方”职权。我国宪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例如制定宪法和法律。审查和表决国家预算和决算等。此外,《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也具体规定了NPC代表的职能和权力。例如,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这些权力管理国家公共事务。
4.“假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但通过不正当渠道被任命为正式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笔者倾向于认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原因是:首先,它是基于事实。比如曹忠武受贿案:1995年10月以来,曹忠武指使他人为他填写虚假文件,骗取国家干部身份,然后大肆行贿受贿。最后,曹忠武因受贿和其他罪行被判处死刑。 第二是理论基础。首先,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这里的“假冒”是指非法获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方法或手段,但相关组织在授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是正式的、合法的和标准的。一旦正式任命,它将有效,直到它被正式取消。 第二,他从事国家的公务。假冒的国家工作人员被赋予了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并从他们被正式任命为国家工作人员之日起公开行使。 第三,其行为的后果与受贿罪的后果是一致的。贿赂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后果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
二、“依据国家工作人员”人员认定问题
1.国有医院的全科医生会成为贿赂的对象吗?随着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由化,医生收受回扣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对这一行为的司法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例如,大连曾对收受回扣的医生处以行政开除的处罚。同样的内容,在成都,被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 (5)。理论界也有分歧。笔者持肯定观点,认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原因如下: 第一,在医疗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现阶段,国有医院的全科医生基本上应该属于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公立医院的全科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进行诊断并开具治疗处方,这是代表医院管理药品的具体行为,由国家管理公共事务。 第三,医生诊断病人的病情,后果由医院承担。 第四,《执业医师法》(如第27条、第37条第10项)明确规定,医生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金钱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律师会成为贿赂的对象吗?作者对这个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国有律师”和“公共律师”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原因是:首先,无论是“国有律师”还是“公共律师”,他们的身份都是国家雇员。“公职律师”是近年来才具有“公务员”和“律师”双重身份的人。他们都有一个统一的行政机构,他们的工资由国家财政分配。 第二,“国有律师”和“公共律师”的专业职责是官方性质的。“国有律师”具体负责向社会提供监督、咨询、审查、修改和法律援助。我国“公职律师”的具体职责范围,虽然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具体差异,但他们都履行国家公务。 第二,合作律师和合伙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原因是:合作律师和合伙律师是社会法律服务提供者,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于1996年颁布了《律师法》号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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