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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报复,谎称他人将遭报复假装“摆平”索取现金诈骗还是敲诈
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卞与陆甲、陆乙、李一起,谎称王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得罪了宋。宋想找人报复他,说对方需要8000元。他们可以解决这件事。王某很害怕,给了陆佳8000元,卞某和其他四人分了钱。
就本案而言,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及其共犯使用捏造事实的方法,使受害人感到害怕不存在的危险,然后自愿交出钱。从他们所犯罪行的特点来看,他们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中被告及其共犯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钱财具有欺骗性,但他们获取钱财的手段主要是恐吓,而不是欺骗。他们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的非法敛财手段主要是恐吓,这可以从陆贾的陈述和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等方面得到回答。陆贾声明:让我们吓唬宋某,理由是他想找王某的麻烦。你们三个说话有点刺耳,让他感到害怕。
受害者王某说:陆贾对我说,因为我和别人抢了项目,他们很生气,所以花钱请人来清理我。只要我给一些钱,他就帮助我和别人交谈,这件事就可以解决。应当指出,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并不要求行为人直接威胁或胁迫受害人本人,而是强调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胁迫受害人的方法。行为人可能在未来某个时间威胁实施威胁,或者可能当场实施威胁。在刑法中,行为人实施的威胁或勒索方法是否会立即使公私财产的所有人和保管人遭受精神胁迫和心理恐惧,以及这种精神胁迫是否达到不可抗拒的程度,应当以财产的所有人和保管人是否因威胁或胁迫而丧失自由意志为依据,即根据受害人对威胁或胁迫的主观反应和感受。在本案中,受害者已经明确表示,他非常害怕被告的行为。除了给他们钱,希望他们能帮我解决这件事,没有别的办法。
这一案件的特点是,一般典型的敲诈勒索罪是犯罪人在未来或在现场威胁或胁迫受害者。
精华阅读:合同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合同诈骗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在本案中,被告及其共犯以他人报复受害人的名义威胁受害人,从而造成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恐惧,并迫使受害人交付大量财产。 受害者并不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自愿将现金交给被告。被告通过恐吓而不是欺骗非法获得受害人的现金。这种情况类似于收取保护费的性质,其核心是恐吓。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罪处罚。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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