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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概念]
公司、企业员工贿赂是指公司、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回扣、手续费。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违反了公司和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而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随着标准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公司和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如购买原材料和接受产品回扣等。由于这些人员具有不同的身份,在贿赂犯罪中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充分适用本法第385条和第386条的规定可能导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无效攻击或对公司和企业雇员的过度攻击。因此,本文针对公司、企业员工受贿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确立了本罪。修改了受贿罪的主体,使受贿罪的处罚更加协调合理。
(2)客观要求
客观上,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交往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违反国家规定。
1.索取或接受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货物或其他财产利益,如房地产使用权和有计划的门票供应。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时,通过刁难、拖延、威胁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贿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你可以亲自或通过第三方索要。
它可以是一个公开的请求,也可以是一个请求客户给予的建议。等等。所谓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履行自己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接受他人自愿给予的财物的行为。在索贿中,罪犯是主动的,而行贿者是被动的。然而,在接受贿赂时,行贿者是主动的,而罪犯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受,但也可以间接收受;它可以在活动之前或之后收到。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索贿和受贿是本罪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无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有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有两种方式,并且没有数罪并罚,则应作为一罪处罚。
2.索取或接受贿赂的演员利用了他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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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虽然他索取或接受他人的财产或财产利益,但他没有利用自己的地位,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地位是这种犯罪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所谓利用自己的位置,是指利用自己的位置或其他与自己的位置或职位相关的便利条件。所谓权威是指一个人自己的地位和范围的权力。所谓职务或职务关系,是指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职务或职务的权利,但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或地位形成的职务,通过他人利用职务的便利。 其内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职责范围和分管、分管、分管岗位上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指挥、影响下属,利用与职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为受贿者谋取利益;
(三)利用、依靠职权、职务、职务上的控制,控制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职权对职务上的人员谋取私利,为收受贿赂者谋取利益。虽然后两种行为利用了第三方的权力,但它们是基于自己的立场、职位和立场。如果它与一个人的地位或职位无关,比如纯粹的人际关系,比如朋友和亲戚,它就不属于一个人的地位范围。接受这种财产不应作为犯罪受到惩罚。
3.接受他人财产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不构成本罪。就接受行为而言,如果提供财产的人不寻求任何利益,简单地从另一个人那里给他财产的行为不是贿赂,而是给予。此外,还应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包括合法利益,还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的利益。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我们不仅可以真正去寻找它,而且我们也可以开始寻找它,但没有成功。它也可以显式或隐式实现,但尚未实现。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已经承诺、实施或者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应当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实施了或者实际上使他人受益,即使他获得了财产,也不能作为本罪处罚。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人,由于情节严重,没有必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犯罪。无论是否为他人的利益,都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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