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他人构成什么罪,切割盗来的赃车是否构成数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03: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

威胁他人构成什么罪,切割盗来的赃车是否构成数罪

2005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军与黄某一起前往江西省张树市,通过接线和点火的方式,盗窃了停放在那里的价值7500元的ganc12235农用运输车。随后,两人将车开到码头第二仓库,偷走了郑邦科技有限公司张树分公司仓库中存放的13包豆粕(价值2502元),并用农用车运走。事发后,两名男子用切割机切割被盗农用车辆,并将赃物卖给废品收购站,收入1900元,外加1600元豆粕。这两个人平分了总共3500元的赃款。

[分歧]

在庭审中,被告人黄军是否构成数罪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黄军仅犯盗窃罪一次,应从重处罚。黄军伙同他人盗窃豆粕,盗用农用车辆作为运输工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盗窃罪。被盗车辆的价值包括在盗窃的数量中。据此,被告人黄军盗窃数额巨大,共计1002元,符合我国刑法第01030120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黄军、黄某出售偷来的汽车,将其切割成碎片出售,造成价值7500元的农用车辆损失。

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根据法律,他们应该被判处不到三年的徒刑。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是为了达到盗窃的最终目的而将偷来的汽车切割并出售。他们选择的犯罪方法和造成的犯罪结果也违反了其他罪行。客观上,他们参与了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根据牵连犯的通常处理规则,他们应该被判重罪。在这方面,《刑法》还明确规定,"凡犯有盗窃罪并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害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果构成另一项罪行,应以重罪从重处罚"。因此,被告人黄军只构成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他应该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军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结合数罪并罚。我同意第一种观点,即黄军盗窃农用车辆作为运输工具,实施盗窃豆粕的行为,并界定盗窃。同时,农用车辆的价值也包括在盗窃数额中。然而,在这两个人犯了盗窃罪后,他们将农用车辆切割成废品出售。动机是为了获利而出售赃物。这种行为方式强烈地表明他们害怕犯罪的暴露而出售车辆。因此,毫无疑问,这两个人主观上实施了破坏农用车辆的行为,以掩盖罪行,从而实现他们对非法利润的渴望。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解释》条第275款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根据《刑法》第12条第 (5)款的规定,盗窃后,为了掩盖犯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盗窃和其他犯罪应当合并处罚。为此,被告人黄军应被判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因数罪并罚。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黄如生与黄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