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学受贿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03:0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1995年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胡建学提起公诉。1995年1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省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逮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胡建学的报告后,胡建学被依法逮捕。

胡建学受贿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应当提交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5年9月10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胡建学犯有下列罪行:

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被告胡建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利用泰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票是一些市县领导调整工作、提升职称的机会。共收受中共泰安市委常委、泰安市委秘书长鲁教清(另行处理)、泰安市原副市长孔立民(另行处理)、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宏博(另行处理)贿赂99人,共计61.6万余元。其中,10.2万股价值20.2万元人民币,1.46万美元,相当于9.8万多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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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货币40万里拉,相当于1.5万元人民币;港币25,000元,相当于人民币25,900元;超过98万元。 犯罪后,价值19万元的金项链、彩电和其他贵重物品被追回。

1995年11月29日至30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胡建学案公开审理。1996年2月15日,被告胡建学被判处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胡建学拒绝接受判决。他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一些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他被捕后认罪态度良好,刑期过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胡建学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别是在担任泰安市委书记期间。他的行为构成贿赂,贿赂数额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他应该依法受到严惩。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建学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的一些事实与事实不符。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受理。鉴于上诉人胡建学在二审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他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关于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他被绳之以法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主动认罪,赃款赃物均已追回等。惩罚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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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量刑[犯罪的解释]贿赂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判决](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点击阅读

第二次审判将他的死刑减刑为两年缓刑,并剥夺了他终身的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