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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构成要件,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概念
贿赂犯罪(刑法第385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这种犯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其中,次要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官行为;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客体是财产。然而,不应狭义地理解为现金或特定项目,而应确定它们是否包含财产或其他利益。这种好处可以立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的客体,财产必须是一切具有物质利益并以客观形式存在的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此外,对于受贿者来说,追求的利益焦点可以是财产的价值或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属于商品范畴。
(2)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钱财,或者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自己的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自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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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资格,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具体来说,它是指在我的职位范围内使用我的权力,即在我的职位上直接处理某些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贿赂犯罪是利用职权形成的。例如,负责物质分配、分配、销售和购买的人使用他的分配、分配和销售和购买权利来满足行贿者的欲望并接受金钱和财产。(2)利用与其职务相关的便利。利用与自己职位相关的便利,即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位,而是利用自己的职位或职位所形成的便利,向客户索取或存放非法财产。在实践中,利用第三方的地位,有三种主要情况: 第一,亲属关系,第二,个人和第三,地位。至于前两种情况,主要是用血和情感的关系,这与我的立场无关。对于那些仅仅利用亲戚朋友为客户办事并从中收受钱财的人,他们不应因收受贿赂而受到惩罚。在第三种情况下,它与我的职位有关。为了利用第三方的地位,受贿者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为了利用第三方的地位,他必须利用自己的地位或利用与其地位和活动密切相关的身份和便利。 第二,受贿者四处走动,让别人受益。根据司法实践,当一个人的地位受到限制或相互影响时,通常会利用与他的地位有关的便利。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
(1)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
索贿是受贿者主动向受贿者索贿的一种公开或暗示的方式,有些甚至通过公开威胁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的突出情况,主观恶性更为严重,情节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比受贿更为严重。因此,该法明确规定,索贿者将受到更重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因敲诈勒索而获得金钱或财产,未获得不当利益的,不属于贿赂。任何人索取他人的财产,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能犯有受贿罪。(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收受贿赂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而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经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1989年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那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人可以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实际上并没有使他人获得利益的行为。我们称这种观点为旧的客观理论。
旧的客观理论存在许多问题,如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不符合受贿罪的既遂标准,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因素,而是主观因素(主观因素理论)。然而,这种观点歪曲和解释了刑法的规定,很容易不适当地缩小贿赂的处罚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之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上形成了以权谋私的协议。同时,它使人们意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违反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即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因此符合刑法的规定,即这是一种客观要求的表达。为他人谋取利益只需要实事求是和承诺,不需要实际的行为和追求利益的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承诺,所以只要你接受金钱和财产,这就是贿赂的一种成就,而不是在你真正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的一种成就。1/2 1 2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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