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珠凤受贿、贪污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45:1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被告蒋某,女,55岁,上海人,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员(副局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91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调查于1992年6月18日结束。经过调查,发现:1 .1988年,被告姜某与深圳市一家科技企业有限公司的职员李某有类似关系。

蒋珠凤受贿、贪污案

被告蒋某,女,55岁,上海人,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员(副局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91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

推荐阅读:收受,收受型受贿罪的几点思考

调查于1992年6月18日结束。经过调查,发现:

一、被告姜于1988年与深圳市某科技企业有限公司职员李某相识后,李某于1989年初至1991年10月以各种名义向姜某支付共计人民币42,614元和美元5,500元(折合人民币22,930元65美分),以获得姜某的业务帮助。55,000港元(折合人民币33,264元)和一台日本东芝72厘米彩电、一台东芝175升冰箱和一台松下全自动洗衣机(总价值人民币10,700元)。

在此期间,姜为李的公司向北京道尔公司借了美元。协助李公司与北京公司、北京密云渔阳公司、北京京华公司联合经营,并利用上述公司的外汇额度经营进口或综合外汇业务。

二、从1987年至1989年,被告江某在深圳北方公司中国技术贸易部联系进口羊毛许可证并联系调整外汇配额的过程中,单位经理王东以顾问的名义奖励江某人民币5000元,给江某人民币3000元;1988年8月,他帮助蒋介石的亲属支付在澳大利亚学习的学费和机票,总计5420港元和600美元(折合人民币18491元)。

3.1990年至1991年,被告姜在北京某公司、北京顺义外贸公司、北京外贸食品供应公司审批外汇额度、协助进口物资、办理贷款、审批化肥、汽油等物资的过程中,分别报销了上述公司的个人非公务机票、电话费等费用。总计3421.32元。

4.1991年,被告人姜将李公司与北京密云渔阳公司合资经营进口化工原料所得利润5万元转入李账户。同年3月,江、哈苏、郭智(分别处理)在深圳。李把上述五万元中的三万元给了哈苏,并把七千元换成一万元港币。姜收到了4000港元(折合人民币2680元)和13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姜收受贿赂价值139,421元77分。腐败总额为15680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外汇和管理下属单位对外贸易业务过程中多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公款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他因贪污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