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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按多少数额认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财产型经济犯罪中,刑法理论对因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腐败未遂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取得财产的犯罪未遂是否以及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方法,影响着罪刑法定的实施,影响着刑罚与刑法一般原则的贯彻和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文就诈骗(未遂)的定罪处罚谈几点个人看法。
欺诈是侵犯财产罪之一。根据**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目前,“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严重情节”作出明确的认定。基于我的工作实践,笔者就什么构成欺诈(未遂)行为的“情节严重”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欺诈的数量达到巨大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2)条的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同时,案件的严重程度应解释为“如果大量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成为盗窃对象”,即应以被盗财产的多少作为判断案件严重程度的标准。笔者认为,作为判断案件严重程度的标准,诈骗财产的数额应当达到一个巨大的数额。
根据**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骗取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个人属于“巨额”范畴。
第二,社会危害更大
如果欺诈是通过贩毒手段进行的,实践中类似的犯罪往往会因欺诈失败而导致谋杀、抢劫等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欺诈未遂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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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例子是严重危害和巨大社会危害的情况,如惯犯或从一个地方逃到另一个地方的罪犯。三、已因欺诈受到处罚
根据**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绝对有必要将此列为欺诈未遂案件进行调查,因为此案中的嫌疑人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和恶性。
不及时打击将导致下一个欺诈案件的发生。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虽然欺诈未遂并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但也有可能导致损害受害者个人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况不应因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免除刑事责任,而应根据对受害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定罪量刑,应列为严重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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