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挪用公款,陈国基、黄代锐、樊汝文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37:4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法规名称】陈国际、黄、范如文挪用公款贪污贿赂案

如何挪用公款,陈国基、黄代锐、樊汝文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

被告范如文,男,61岁,被捕前是柳州铁路局基建处副处长。建设公司副总经理(正处级)兼任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被告陈国际,男,45岁,被逮捕前是柳州铁路局建设公司(基建办)财务部的总业务员。他还担任公司驻海南省儋州市杨澜水泥厂的代表。

被告黄,男,60岁,被捕前为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基建部)财务科科长,也是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财务科科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局于1997年3月14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黄受贿案。同年4月14日和4月24日,被告陈国际、范如文分别因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1997年7月31日,调查结束,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4年9月14日,被告找到被告范如文,以海南省儋州市永通大厦改造需押金80万元为由,向柳州铁路局建设公司借款80万元。被告范如文将被告黄叫到自己的办公室,三人就此事进行了讨论。黄指出,从南昆线工程(国家优先

有的建设项目)在贷款80万元给陈的时候,范先生同意并擅自决定,越权将80万元的巨额项目资金转给陈。 第二天,陈国际把80万元转到了他的海南公司。事件发生后,被告陈国际故意隐瞒事实,并且没有将事实列入财务账目。被告人范如文、黄得知无法返还巨额公款后,合谋篡改挪用公款。

陈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个人贷款改为公司贷款,导致80万公款至今无法归还。

另外,1994年,被告陈国际利用其筹建铁源贸易公司的职务之便,向杨澜水泥厂提出设立铁源贸易公司的启动资金为12万元,其中5万元为其自有资金。同年,将启动资金留在海口市储运中心的铁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将超过23万元的资金借给他人经营使用,但至今仍未归还。

1992年至1995年,被告人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港币1000元。

1998年1月8日,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黄、范如文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贪污罪和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385和38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国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2.被告人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行贿的,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3.被告人范如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范如文、黄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范如文上诉,理由是原审被告人陈国际获得的80万元是公贷,不是私贷,未用于借款

1998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范如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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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行贿的,免予刑事处罚,处六年有期徒刑。